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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過馬路

2017-07-23 06:35

    守法過馬路

    根據治安警察局的統計資料顯示,今年上半年,涉及行人違法過馬路的檢控共有二百五十多宗,較去年同期大幅上升超過一倍。另一方面,車輛在斑馬線沒有讓先的檢控亦有九百四十多宗,同比亦有所上升。事實上,要營造安全的交通環境,不論行人或司機均有責任,而為減少交通意外的發生,本澳法律對於行人橫過馬路及司機駕駛車輛均有所規定,違法者須受處罰。

    根據第三/二○○七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的規定,行人應在行人道、供行人使用的路徑、區域或通道上通行;如果無以上途徑時,行人亦應在顧及自身及他人安全下沿路緣通行。如果要橫過車行道,便應使用有適當信號標明的人行橫道(例如斑馬線或裝有交通燈的人行橫道)橫過馬路。假如在五十公尺距離內沒有該等設施時,行人才可以在安全且不影響車輛通行的情況下,以最短路線盡快橫過。如果違反有關規定,可被科處罰款三百元。

    除了行人應守規矩過馬路外,作為司機自然也應有所配合。《道路交通法》亦有規定,當有行人橫過斑馬線,司機應減慢車速或於必要時停車,如果不讓行人優先通行,甚至加速強行超越,可被科罰金六百至兩千五百元;如果在兩年內重犯,最高更可被科罰金五千元,以及禁止駕駛(俗稱停牌)最長六個月。

    因此不論行人或司機,在馬路上都應“顧己及人,安全出行”,從而減少交通意外引致人命傷亡的發生。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二○○七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卅七條及第一百○三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