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次I博士向敏兒解釋了新修訂的《立法會選舉法》中有關法人的申報義務。今天,二人繼續討論有關候選人申報義務的規定。
敏兒:I博士,上次你提到,法人必須履行申報義務,即是說:如果立法會選舉候選人在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這段期間內曾經是某公司的負責人(例如董事或者監事),又或者候選人在上述時間內曾經在某社團擔任職務或者榮譽職務,而該公司或社團打算在九月二日至十七日期間舉辦派發福利之活動,就要在八月三十一日之前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申報這些活動。我知道,其實候選人也有申報義務。
I博士:敏兒,你說得沒錯。根據《立法會選舉法》新修訂的內容,候選人有意在九月二日至十七日參加由上述法人舉辦的派發福利活動,則同樣需要在八月三十一日之前作出申報。
敏兒:簡單來說,法人和候選人也需要遵守申報義務。
I博士:對!另外,選舉管理委員會收到相關的申報資料後,會上載至選舉管理委員會的網頁,讓市民知悉,這樣更能起到公眾監察的作用。倘屬故意不申報或作出不真確的申報,則可能構成輕微違反,會被科處一萬元至十萬元罰金。
敏兒:我明白了。那麼候選人及法人都應依法作出申報了。
I博士:還有一點要注意:無論上述法人或候選人有沒有作出申報,只要提供利益的目的,是為了影響他人的投票意向,便可能構成賄選罪。市民如果遇到賄選或其他選舉違法行為,可透過由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與廉政公署共同推出的統一投訴熱線二八九九七七三三、網上投訴平台www.ecomplaint2017.gov.mo,或親臨廉政公署等途徑作出投訴舉報。(廉署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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