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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的規定(上)

2017-07-26 04:48
  在傳統的倫理觀念下,父母照顧子女是理所當然的事。不過對於失去父母的小朋友來說,又如何得到照顧呢?根據《民法典》規定,對於未成年人(未滿十八歲),當父母因各種原因而未能照顧他們,例如去世、身份不明、在管理子女人身事宜上被禁止行使親權等情況下,未成年人須受監護。監護人原則上有像父母一樣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保障未成年人在身體、智力及道德上的正面發展,滿足基本生活所需、安排教育和管理財產等。
  監護人的指定方式有兩種:一是由父母指定,並由法院作出確認;另一種情況,當父母無指定監護人,又或監護人未獲法院確認時,便會由法院指定。法院一般會在未成年人的親戚、照顧未成年人的人士等指定一位監護人。若果沒有適合的監護人時,法院可交託給公共或私人機構,在此情況下,便由該機構的領導人行使監護權。
  被指定為監護人後,除非有法定的推辭理由(例如須照顧兩名以上子女,又或本身已超過六十五歲等),否則不能推辭當監護人。此外,監護的目的雖然是為了照顧未成年人,但亦不會永遠維持下去,一般來說當未成年人的年齡屆滿十八歲,又或被收養、父母被禁止行使親權終止等情況時,監護亦會終止。 
  有關監護人的其他規定,下週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