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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外環境複雜應儘早制定《國家統一法》

2017-07-27 03:19
  全國台灣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社科院台灣研究所前所長周志懷有關呼籲現在應該研究「統一時間表」的問題,像是拿出一個以三十年為期的「兩岸關係發展的進程表」的呼籲,引發關係兩岸關係事務的各方人士高度注意。實際上,筆者接觸到的兩岸一些學者專家都程度不同地認為,單是要有一個《反分裂國家法》,仍是不是足夠的,因為這只是被動式,而且還主要是針對當時的陳水扁當局的,仍然有其局限性,而且也有法學者認為,這部法律的表述方式使用了較多的政治語言,因而還需要制定一部適用範圍更廣,包括台灣、港澳、西藏、新疆、內蒙在內的、主要是以法律語言表述的、主動式的《國家統一法》,以與當今習近平主席的雷厲風行、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主動作為有擔當的作風相吻合。
  筆者多年來與一些專家學者接觸,他們的心中對台灣問題都有兩個隐懮。其一是隨著時間的流逝,當年跟隨堅決反對「台灣獨立」、「兩個中國」和「一中一台」的蔣介石,渡海赴台的老一輩軍公教人士,已經逐漸離開了人生舞台。而在李登輝及先後兩次代表民進黨執政的陳水扁、蔡英文「去中國化」的操弄之下,再加上「大法官會議」作出「禁止主張共產主義與國土分裂抵觸言論自由」的「釋憲文」,「文化台獨」、「法理台獨」及「實務台獨」的思維逐漸佔領道德高地。即使是所謂「外省人」的新一代,也已經接受馬英九「不統不獨不武」及「維持現狀」的思維定勢,即使不是「台獨」,也已是「華獨」,亦即「中華民國在台灣」,與民進黨所主張的「中華民國是台灣」,亦即民進黨《台灣前途決議文》有關「台灣已經獨立,國號曰『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任何隸屬關係」的定位,已經趨近。倘繼續朝此方向發展下去,今後在台灣島內將嚴重匱缺促進兩岸統一的政治、思想和組織動力。
  其二是在國際社會上的姑息主義正在抬頭,涉台因素愈趨複雜。一方面,仍有人在鼓吹「台灣地位未定論」,認為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與同盟國簽訂的《舊金山和約》、及與當時的中國政府簽訂的《中日和約》中,都只表示「放棄」對臺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對於臺灣、澎湖脫離日本後的明確處置則無國際法上的有效明文規範。而朝鮮戰爭爆發後,當時的美國總統杜魯門也聲稱「臺灣未來的地位必須等到太平洋地區恢復安全,對日本的和平條約訂立,或經聯合國審議後,才能決定。」現在問題是,在台灣島內,鼓吹「臺灣地位未定論」,訴求臺灣的法律地位須由臺灣人民自決的,不單止是「台獨」勢力,也有某些「華獨」人士開始附和這個主張。因此,有不少人擔心,這些人有可能會以國際公法上的「和平佔領」理論,在到了「佔領期限」(如一百年)屆滿就發動「歸屬公投」,以確定台灣的「地位」。這是一種非常危險的新的潛在「台獨」的發展傾向。
  另一方面,聯合國第二七五八號決議雖然已經在政治、法律和程序上徹底解決了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但不可否認的是,受限於當時的時空背景,第二七五八號決議確也是存在著不夠周延之處。尤其是其中的「蔣介石的代表」的提法,就有不夠嚴謹之嫌,顯然並非是法律用語,而是政治用語。而且並沒有明確列明「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組成部份」,因而就可能而且正在為「台獨」勢力所利用,尤其是為民進黨當局留下了「台灣有權加入聯合國」訴求的模糊空間。實際上,早在二零零七年陳水扁即將卸任時,就以其律師的法律敏感度,指出聯合國第二七五八號決議的「漏洞」,因而在推出「烽火外交」計劃的邱義仁的弼輔下,發動「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的「公投」。而為之配合,他給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和安理會七月輪值主席王光亞寫信,提出「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的申請,均遭退回後仍不死心,還繼續以「輪番轟炸」戰術,接連去函潘基文及安理會八、九月輪值主席,聲稱第二七五八號決議只是解決中國代表權的問題,並未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代表台灣二千三百萬人民的權利,並進而以此為由,認為已經「事實主權獨立」的「台灣」,不必受第二七五八號決議的管轄,而是有權按《聯合國憲章》所規定的「會籍普遍性」原則,申請加入聯合國並成為其會員。據說,現在蔡英文團隊也正是以上述謬論為「依據」,籌劃「入聯」的圖謀。。
  面對著如此複雜的情勢,除了是在外交戰線上積極進取,爭取聯合國通過一個新的決議,以補強第二七五八號決議,及消弭「台灣地位未定論」的「法理依據」之外,謀劃制定《國家統一法》,就是一個完全「可操之於我」的法律手段及武器。亦即除了「反獨」的《反分裂法》之外,再制定一個「促統」的《國家統一法》,其稱謂可以像《反分裂國家法》那樣,無需像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所制定的大多數法律那樣,加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前綴。這就可以避免目前島內某些「獨派」勢力主導輿論的歷史條件下,大肆進行「污名化」和「扭曲化」,製造中共「吞併」或「吃掉」台灣的輿論,從而給統一大業造成種種不必要的障礙。當然,更是表達倘是兩岸透過和平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國旗、國歌、國號等都可在一個中國原則下經過協商求得合情合理解決的誠意。
  《反分裂國家法》中提及啟動「非和平手段」的三條件:造成「台獨」事實、發生「台獨」事變、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這樣的描述較為抽象,因而必須在《國家統一法》中予以補強,讓法律更為具體。尤其是對第三點較為模糊的「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表述,給予一個明確的定義及界限,並規定中國大陸「在用盡一切和平手段均無效後,將在適當時間派出中國人民解放軍進行掃蕩『台獨』分裂勢力之軍事作戰。」這樣,中國大陸就完全掌控了主動權,
  無論是「和統」還是「武統」,都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如周志懷所指的三十年),實現國家的完全統一。與此同時,也宜制定《反分裂國家法》的實施細則,包括對「台獨」分子如何定罪、如何量刑等,就如《刑法》那樣。由此,《國家統一法》也宜被賦予司法功能和權力,規定倘中國大陸因「台獨挑釁」而被迫對台用武時,中央人民政府將以「戰爭罪犯」追究「台獨」勢力核心分子的刑責,並依法給予沒收其財產。該被沒收的財產,主要作為因反對「台獨」遭受迫害而死亡、受傷的台灣民眾及其遺族的撫卹金。
  與法律相對應的,國家也適宜制定《國家統一綱領》之類的政治文件,並設置相應的機構,如「國家統一委員會」等。這並非是模仿當年的台灣當局,而是具有自己的特色。前段時間有國家將會把國台辦、港澳辦、國僑辦和統戰部等機構,合併重組為「國家統一委員會」的小道消息在流傳,看來並非是空穴來風,至少是中央高層曾有過這樣的思考方向。因此,這也像「國家安全委員會」那樣,是一個「頂層架構設計」,符合習近平主席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