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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兩檢」模式同樣適用於粵澳新通道

2017-07-27 05:02
  香港特區政府前日公佈廣深港高鐵香港段的「一地兩檢」方案。中央及香港特區政府經過詳細研究及參考深圳灣口岸模式後達成共識,在西九龍總站設立香港口岸區及內地口岸區,實施「一地兩檢」方式,內地口岸區將根據兩地合作安排,受內地法律管轄。兩地將採取「三步走」方式逐步落實安排,以明年第三季為通車目標。第一步先由兩地達成合作安排;第二步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批准及確認合作安排;第三步是兩地各自進行相關程序予以實施,在香港將涉及本地立法工作。 
  按照該「一地兩檢」方式,西九龍總站口岸將分別設立香港口岸區及內地口岸區,日後由雙方分別按照各自法律,對往來內地和香港人士及其物品,辦理出入境邊防檢查、海關監管、檢驗檢疫等出入境監管。其中內地口岸區建築樓面面積約十點五萬平方米,佔站內總面積約百分之二十五,由特香港區政府以租賃形式租予內地,租賃年期及費用暫未有定案,雙方會再作磋商。至於內地口岸區範圍,涵蓋由離港乘客完成香港出境程序進入辦理內地入境程序起的地域;及抵港乘客自南行列車下車踏足西九龍站起,直至完成內地出境程序為止。這包括站內B2及B3層的劃定區域,和B4層月台區域及有關連接通道。無論是行駛中、停留中及上落客期間的列車車廂,均屬內地口岸區範圍。至於路軌則由特區政府管轄。內地口岸區將實施內地法律,香港市民在內地口岸區即被視為處於內地範圍,由內地工作人員進行出入境監管,若違反內地法律,將由內地主管機構根據具體情況,依法採取相應法律措施。惟六項在內地口岸區發生事項,則仍受香港法律管轄。同時,內地人員只能在內地口岸區執行職務,不能進入特區境內執法,在特區境內沒有執法權。他們在每日工作完畢後,須以鐵路離開香港返回內地。
  「一地兩檢」是發揮高鐵最大效益的首要關鍵,相比乘搭飛機,搭乘高鐵毋須提早一至兩小時到車站,亦毋須等候領取行李,輕鬆、省時和方便。高鐵計劃於明年第三季開通後,除福田、深圳北、虎門和廣州南四個短途站外,可毋須轉車直達北京、上海等十個內地主要城市。未來經鐵路由香港至廣州南,將由現時需兩小時縮短至四十八分鐘,由香港至北京更由二十四小時縮短至只需八小時四十五分鐘。該「一地兩檢」方案實施後,將為香港帶來巨大社會及經濟效益。
  香港高鐵西九龍總站的「一地兩檢」方案,其實是深圳灣口岸模式的「翻版」,是一樣的道理和安排,只不過是「互相置換」而已。香港反對派「割讓」的說法,毫無道理。因為根據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第七條的規定,香港特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香港特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歸香港特區政府支配。既然如此,國家使用屬於國家的土地,就是理所當然、名正言順。有人揚言要向香港法院申請司法复核,但這是屬於中央與特區關係的事務,香港特區司法機關無權自行裁示,必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定奪。而且,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因而即使是有分歧,最終還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說了算」,回到原點。
  香港西九龍高鐵總站「一地兩檢」的做法,其實也適用於我們澳門。有兩個方向,其一是「粵澳新通道」,其二是澳門輕軌蓮花站與珠海城軌橫琴站的「無縫交會點」。其實這兩者也是「互相置換」,其中輕軌蓮花–橫琴站「無縫交接」,就像深圳灣口岸,是澳門借用內地的土地;而「粵澳新通道」就像西九龍總站,是內地借用澳門的土地。「粵澳新通道」的聯檢大樓在現今南粵批發市場,內地的口岸區借用澳門的土地。不過,最近珠海市住規建局官網對粵澳新通道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方案進行批前公示,指出這塊控規地塊名爲「珠海市香洲區拱北片區A104a01管理單元」的用地,位于珠海市香洲區拱北片區鴨涌河上方,粵海國際花園以東,澳門邊界以西,珠海站以南,亦即是在鴨涌河的上空,而鴨涌河沒有「中間航道」,而是整條河道都是屬於珠海市,因而並不能算是內地借用澳門土地,而極有可能是內地口岸區是使用位於鴨涌河上空的內地境內位置,而澳門口岸區則是使用屬於澳門境內的現南粵批發市場的土地。
  現在澳珠兩地的說法,都是「粵澳新通道」口岸建成後實行「合作查驗、一次放行」新的通關模式,俗稱為「兩地一檢」,而不是西九龍總站的「一地兩檢」方式。雖然許多人士都主張「兩地一檢」,而且看來中央也可能會接納,但嚴格思考,卻可能會模糊「兩制」的界限,甚至將會導致澳門聯檢人員違反內地的法律。實際上,內地與澳門的法制是不同的,就以海關禁止通關的物品為例,雖然在彈藥、武器、毒品等物品方面,兩地趨向一致,香煙、酒類也有相近的數量限制規定。但在意識形態物品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禁止和限制進出口的物品的規定》,禁止入出境的物品,包括「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膠卷、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激光視盤、計算機存儲介質及其他物品」,而在澳門特區,卻不屬違禁品。倘實行「兩地一檢」,當澳門海關的查驗人員面對這些物品時,究竟是執行澳門的法律予以放行,還是執行內地的法律予以扣查?倘是代為內地予以扣查,那他就是抵觸澳門特區的法律;倘按照澳門特區的法律予以放行,那就是「協助」該位旅客違反內地的法律。
  還有,《澳門基本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徵收關稅」。所謂「自由港」,就是對進出口商品完全免除關稅或基本上不徵收關稅,不實行貿易管制的地方。而按照澳門的現行做法,僅對為數很少的幾類商品徵收進口稅,包括煙、酒、汽油、化妝品、飲料、機動車輛等。由於澳門是一個資源貧乏的地區,從日常生活的糧食、蔬菜、飲用水、水菓到工業品,基本上依賴進口,工業原料也依靠進口。澳門所處的這種地位,決定了它對進出口商品基本上不徵收關稅,也不實行貿易管制,而是堅持自由貿易政策,支持貿易自由化。以保證貨物、資金的流動自由,維護澳門作為自由港的地位。對於少數進出口貨物,澳門特區可以依法予以徵稅,但容許對少部分進出口商品徵收關稅,這並不改變澳門作為自由港的地位,並不違反澳門特區實行的自由貿易政策。倘是「兩地一檢」,可能會混淆作為「自由港」的澳門與不是「自由港」的內地的兩個關稅區的界限。
  倘是如同西九龍總站那樣實行「一地兩檢」,就不會產生上述的問題。不過,既然中央有可能會接納「兩地一檢」,就可能已經有辦法解決上述的問題。但不管如何,既然是「跨境」的口岸,可能仍要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一個決定,以解決雙方口岸工作人員的「跨境執法」的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