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回應社會對修訂性犯罪的訴求,以及加強保護性犯罪的被害人,第8/2007號法律《修改〈刑法典〉》修改了「強姦罪」(第157條)及「性脅迫罪」(第158條)等的規定,以下為大家簡介有關內容:
一、修訂「強姦罪」
根據《刑法典》第157條的原規定,「強姦罪」的犯罪行為僅限於性交及肛交,而不包括口交或插入式性慾行為(即以陽具以外的身體其他部份或物件插入陰道或肛門的行為),雖然此等行為對被害人性自由的侵犯程度並不低於性交及肛交,但卻只能以罪刑較低的「性脅迫罪」論處(即處2年至8年徒刑,低於「強姦罪」規定的3年至12年徒刑);同時,強姦行為中性交的被害人亦僅限於女性,因此,如以暴力或嚴重威脅等手段,強迫一男性與一女性性交,亦只會以「性脅迫罪」論處。
基於此,考慮到強迫口交及插入式性慾行為對侵犯被害人性自由的嚴重程度,可等同於強迫性交及肛交,並為促進兩性平等,是次修法對「強姦罪」作了兩項修改:
(一)將口交及插入式性慾行為納入「強姦罪」的範圍,即強姦行為包括:性交、肛交、口交及插入式性慾行為。
(二)為消除以性別作區分的做法,是次修法規定不論男性或女性均可成為所有強姦行為的行為人或被害人。
因應對「強姦罪」作出上述第(一)點的修改,是次修法亦對其他相關性犯罪作了相應修改,即在《刑法典》所規定的「對無能力抗拒的人的性侵犯罪」(第159條)、「性欺詐罪」(第161條)、「對兒童的性侵犯罪」(第166條)及「姦淫未成年人罪」(第168條)的條文中加入口交及插入式性慾行為,從而將口交、插入式性慾行為與性交、肛交等同處理,並處以相同刑罰(按原規定,口交、插入式性慾行為視作一般的重要性慾行為,處以較輕的刑罰)。
值得一提的是,關於「強姦罪」上述第(二)點的修改內容,對其他相關的性犯罪無須作出修改,因為按《刑法典》的原規定,不論男性或女性均可成為有關犯罪的行為人或被害人。
二、修訂「性脅迫罪」
根據《刑法典》第158條的原規定,「性脅迫罪」是指行為人以暴力或嚴重威脅等手段,強迫被害人忍受行為人或第三人作出的重要性慾行為,又或強迫被害人對行為人或第三人作出此行為,但不包括強迫被害人對其自身作出此行為的情況,例如:強迫一男性自行手淫,因此,為進一步保障性自由,是次修法規定同樣處罰強迫被害人對其自身作出重要性慾行為的人。
此外,基於上述修改,對《刑法典》的其他相關性犯罪,在構成要件中增訂「被害人對其自身作出重要性慾行為」,例如:關於「對兒童的性侵犯罪」,如果行為人使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對其自身為重要性慾行為,即可構成該罪。(二)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及第8/2017號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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