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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給期屆滿才提出的建築計劃和修改申請 中級法院裁定上訴敗訴

2017-07-28 03:30

【特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消息: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逸園」)於1989年獲批路環石排灣工業區SK1地段,批給期25年,利用期24個月,批給用途為修建多個用於飼養狗隻的不高於兩層的建築物,相關批給合同的公證書於1990年11月30日簽訂。1993年12月,逸園接獲時任運輸暨工務政務司將相關批地由工業用途改為居住用途的通知。同月,逸園對上述用途的修改表示同意。但此後,逸園未再接獲當局的任何通知。2015年5月14日,逸園向運輸工務司司長提出核准建築計劃及修改批給合同的申請。透過2015年11月27日的公函,逸園接獲了運輸工務司司長2015年11月24日批示的通知,其內容為:「……由於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48條第1款的規定臨時批給的租賃期間不能續期,而批給的租賃期間至2015年11月29日為止,因此時間不足以跟進核准計劃和修改批給的申請。」

逸園針對該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提出未對利害關係人進行聽證、欠缺理由說明、事實前提錯誤、違反決定原則、違反善意和保護信任原則、違反公正和平等原則及違反適當和適度原則的瑕疵。

中級法院對案件作出了審理。

對於未對利害關係人進行聽證,合議庭指出:在上訴人遞交2015年5月14日的申請之後,土地工務運輸局撰寫了一份報告,當中敘述了批給之後所發生的種種情形,並提醒司長注意批給的期間即將屆滿,餘下的時間並不足以展開核准計劃和修改合同的程序。這是一份單純描述性的報告,敘述了事物目前所處的情形,並就處理請求的方式給出意見。它是可有可無的,運輸工務司司長完全可以在沒有此報告的情況下直接就申請作出決定。由於不能說存在真正的調查,因此不必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93條的規定對利害關係人進行聽證。另外,即便認為該「報告」具有重要調查措施的性質,考慮到25年的批給期即將於2015年11月29日屆滿,行政長官屆時也只能依法宣告批給失效,換言之,這是一項被限定的行政活動,而在這樣的活動中,根據行政行為的利用原則,對利害關係人進行聽證已經降格成為了一項非根本性手續,所以上訴人的這項理由不能成立。

關於欠缺理由說明,合議庭指出,被上訴行為同意了前述報告,吸收了其中所述的事實和法律理由,這是《行政訴訟法典》第115條所明確允許的,因此該指控不成立。

有關事實前提的錯誤,上訴人指出前述報告提到「行政當局和承批人沒有對批給合同作出修改,自1993年12月15日至2015年5月14日一直保持沉默」,這與實際情況不符,一直沉默的是行政當局而不是上訴人,因此出現了事實前提的錯誤。對此,合議庭指出,不批准上訴人請求的原因並不是上訴人的沉默,而是在距離25年的批給期屆滿僅剩的6個月時間之內不足以完成建築計劃的審批、開工甚至完工。上訴人沒能證明這個事實前提有誤,因此所指的瑕疵不能成立。

關於違反決定原則,合議庭指出,如果上訴人所指的是當局沒有就它於2015年5月所提出的申請作出決定的話,那麼這個理由明顯不成立,因為被上訴行為的內容正是駁回相關請求;如果上訴人所指的是行政當局不應自1993年(更改土地批給用途的時間)起等待這麼久才就相關批給作出決定的話,那也是沒有道理的,因為上訴人一直沒有提出修改批給合同的具體及特別請求,當局沒有決定的義務。

關於違反平等和公正原則,合議庭指出,上訴人所提出的與其受到不同待遇的石排灣SN地段的承批人的情況與上訴人不同。SN地段是因為當局要在該地段上修建道路而主動向其承批人提出以另一幅地來進行更換,基於此才決定不宣告原批給地段失效,而本案上訴人則是在批給期臨近結束才提出核准建築計劃和修改合同的申請,因此不存在所指的瑕疵。

至於其他瑕疵,由於都是在行政當局有自由裁量空間時才有存在的可能,而目前所面臨的情況是行政長官在批給期間屆滿時只能宣告批地失效,屬當局被限定活動,因此均不能成立。

綜上,中級法院裁定司法上訴敗訴。

參閱中級法院第15/2016號案的合議庭裁判(可從法院網站www.court.gov.mo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