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工作意外保險
進入颱風季節,颱風說來就來,就像上星期“洛克”突襲香港那樣,很多人都措手不及。有備無患,除了要做好防風措施外,僱主更要為員工購買颱風工作意外保險。
颱風工作意外
根據第六/二○一五號法律《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的規定,在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期間,員工在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結束後三小時內,直接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途中發生意外,亦屬於工作意外。須留意的是,“直接往返”意思是指員工沒有中途偏離(例如選擇在茶餐廳停留而中斷行程),而是直接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
僱主提供交通工具接載員工
本澳現時有不少企業提供員工車接載員工上下班,對於這種情況,員工在僱主許可下,以乘客身份乘搭交通工具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而且意外發生時,該交通工具由僱主或他人以僱主名義、依據與僱主達成的協議所駕駛,而且不屬於公共交通網絡的一部分,亦屬工作意外。
此外,員工基於工作關係前往工作地點,又或在工作時間結束後返回居所時,駕駛由僱主或他人以僱主名義、依據與僱主達成的協議所提供或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途中發生的意外,亦屬工作意外。
對於上述情況,僱主必須為員工購買相關的工作意外保險,否則最高可被罰款五千元(有關罰款是按每一涉及的員工計算,如涉及兩名員工,最高可罰款一萬元,如此類推)以及承擔相關的工傷賠償。
萬一不幸在颱風期間發生意外,導致受害人死亡或須住院的工作意外,僱主或他的代表應自意外發生起或獲悉意外起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勞工事務局;而屬其他情況的工作意外,則應自意外發生起或獲悉意外起五個工作日內通知勞工事務局。假如僱主無遵守上述規定,屬於違法,最高可被罰款一萬二千五百元。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六/二○一五號法律《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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