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海域管理綱要法》法規草擬小組公佈諮詢總結報告,2場公眾諮詢會及其他收集意見和建議途徑,共收到 10份意見,小組將全面分析有關建議,在立法時分析意見的可行性及可操作性。
總結報告指出,為配合澳門特區依法管理85平方公里的海域,並推動澳門特區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特區政府制訂了《海域管理綱要法》諮詢文本,並於2016年11月15日至12月14日展開公開諮詢。於為期30天的諮詢期內,小組共舉辦兩場公眾諮詢會,透過諮詢會及其他收集意見和建議途經,總共收到10份意見。小組將全面分析有關建議,在立法時分析意見的可行性及可操作性。
報告指出,在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當中,有意見提出在《海域管理綱要法》引入對污染海域的行為採取相應處罰措施,經法規草擬小組分析和討論,認為由於《海域管理綱要法》僅屬一部原則性和指導性的法律,不適宜訂定包括處罰措施等具體操作性條文。
報告同時指出,特區政府一直高度關注海域環境的情況,除了不斷對近岸水質進行監測和跟進污染事項外,亦同時委託第三方機構針對相關問題進行研究和分析,訂定有效的改善措施。
引入海洋功能區劃與城市規劃銜接
在海洋功能區劃方面,報告指澳門特區政府對海域範圍具有完全的管理權,而且考慮到海域管理牽涉面廣且具複雜性,難以盡數列舉應行使的職權。因此,法規草擬小組將對相關問題再作深入研究和分析,考慮在法規訂定特區政府對海域管理的主要職能和基本規範。
報告同時指出,由於早前特區政府已開展“澳門特別行政區海域利用與發展中長期規劃(2016-2036)”的研究,以確立澳門特區海域未來20年的規劃與利用。因此,海洋功能區的劃定和分類必須等待上述研究完成後方可確定,但對於具體如何進行海洋功能區劃,諮詢文件所指的自然資源、環境條件等將會是其中一些考慮因素。同時,小組亦將考慮在制定法案時,引入海洋功能區劃與城市規劃相互銜接的問題。
引入使用海域前取得許可原則性規範
報告亦提出,《海域管理綱要法》法規草擬小組認同海域使用權是一種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權,為確保海域得以合理開發利用,應明確取得海域使用權的機制,任何自然人或實體使用海域必須先取得澳門特區政府的許可。因此,小組在立法過程中將考慮引入相關原則性規範。
對於如何使用海域的問題,特區政府目前正開展“澳門特別行政區海域利用與發展中長期規劃(2016-2036)”的研究,將透過科學論證,根據特區發展需要和施政所訂的目標,有序、依法、科學利用海域。小組同時指出,政府日後將根據落實《海域管理綱要法》的需要,考慮澳門現有與海域相關法律制度的適用狀況,再視乎情況按輕重緩急,循序漸進研究制定其他單項法規。
此外報告還顯示,有意見建議成立常規性的組織架構協調海域綜合管理事務,對此,政府將會積極研究分析可行性。特區政府於去年中成立了由行政長官領導的海域管理及發展統籌委員會,對海域使用和發展作統一管理,委員會成員包括各相關職能部門代表。報告指出,現階段將繼續以委員會對海域使用和發展事務作頂層統一管理,再按各部門職能分工共同參與海域事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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