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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務法涉四方面修改

2017-08-01 06:30

【本報訊】由直選、間選和官委共九名議員提案(也是法定提案人數上限)、正式名為《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法案在爭議聲中終去到最後階段,其就租金調整、租約期和仲裁方面的內容,也與最初的有所變化。
在備受關注的租金調整機制上,法案由最初的建議訂立一個恆常性的租金調整法定機制,針對大幅及不合理加租的情況。現時這則改為一個例外性、臨時性的機制,由行政長官批示作出。
新制下,特首可因應當前社會有異常情況去「出招」,可分別或全部就住宅、商業及車位等五個範疇的去定調租上限,成為穩定、糾正市場的工具,並可減低對自由市場的干預。
在租約存續期上,原針對中小企生存問題將商業租約年期提升至三年,後考慮到公平性和法律穩定性等,決定僅改現行法律該條中的「二」為「三」字:「如從不動產租賃開始至合同期滿或至其續期期滿不足三年,則出租人無權在期滿時單方終止合同。」其他不變。
仲裁機制方面,法案初建議就租賃爭議引入仲裁機制提升解決效率,經討論後明確為讓特首彈性決定,可讓其在現有自願仲裁中心下去處理,或專門就不動產租賃爭議設立新的仲裁中心。
租約要公證認定前後則沒大改動。當時政府代表稱,現有三個公證署及五十七名私人公證員,能回應有關新增訴求。
法案建議生效日期為公佈後半年,當中租約須公證認定和租約三年存續期,限於生效後所訂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