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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租務法》法案終在最後限期前簽意見書 鄭志強:料細則性討論時定激辯

2017-08-01 03:31

 ◎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鄭志強。

【專訪】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終可在昨(卅一)日的最後限期前,於黃昏時完成簽署了修改《租務法》法案的意見書。

立法會主席賀一誠表示,《租務法》案在小組簽署了意見書是好事,代表已經達成共識,意見書將轉交議員,法案亦將排期在今屆會期結束前作細則性討論及表決。而地產業界及部份議員對該法案有不同意見,三常會主席鄭志強預料該法案在大會細則性討論及表決時,定必會再引起激烈討論。

修改《租務法》案在地產業界和相關團體中引起爭議,鄭志強表示,對業界關心和焦慮可以理解,相信是因他們不清楚法案已經再修訂的內容,加上委員會亦未能充份向他們說明,他認為日後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鄭志強表示,業界對法案寄予頗大期望,但一個法案不可能解決所有問題,況且有的問題也不是透過修改《租務法》便可解決的。再者,今次九位議員提案,在二0一五年十月取得行政長官的同時;隨之在同年十一月獲得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二十八票贊成及一票棄權,沒反對票),據此是确定了立法原意,就是側重於從四方面修改《民法典》,包括:引入仲裁機制,有效解決租賃爭議;設立租金調整機制,確保租金調整的合理性;強化租賃合同訂立方式,改善住宿亂象;商業單位和住宅單位的租賃關係存續期由原來的兩年改為三年。

該法案在三常會細則性審議時,在經立法會顧問團的技術分析提出建議,委員提出意見及與提案議員深入討論,就原提案的四方面內容是作出了改動,形成了新的修訂文本。

首先,在有關引入仲裁機制,以有效解決租賃爭議方面,提案人與委員會及政府代表討論後,最終決定在法案第五條中,寫明有關不動產租賃爭議仲裁中心可以獨立方式運作,即設立一個新的及專門的仲裁中心,又或在澳門現有的自願仲裁中心下運作。鄭志強表示,據這條款,行政長官有權決定是否就租務的爭議設立新的及專門的仲裁中心,又或將有關爭議交由澳門現有的自願仲裁中心處理。不過,委員會認為在初期適宜先由現有的自願仲裁中心作處理。

其次,在設立租金調整機制,確保租金調整的合理性方面,法案原文本對租金規範是建議設立一個恆常機制,不過,在經委員會與提案議員討論後作出了修訂,在法案第三條規定了租金最大調整系數的基本特徵,即具有例外性必要的臨時性;同時,特首以批示可為任一或多種類的都市不動產租賃訂定最大調整系數,換言之,可以只針對住宅租金調整,又可以包括商業及車位等。

此外,還規定了訂定最大調整系數的參考標準,包括消費物價指數、澳門樓價指數、人力資源需求及薪酬調整指數的四項要素。

其三,在強化租賃合同訂立方式,以改善住宿亂象方面,這個是要就租約的簽名「進行公證認定」,有意見質疑政府公證署未必能夠應付需求。不過,委員會意見書指出,據政府公證署代表介紹,現時三個公證署及五十七名私人公證員的運作情況後,「得出澳門公共及私人公證員網絡能夠回應這個新訴求,並同樣能為物業管理及公共治安帶來好處。」

其四,關於租務的存續期問題方面,法案最初文本是提出三類不動產的出租人無權在合同期滿不足兩年或三年的情況下終止合約:居住用途之租賃是兩年,而商用或從事自由職業之不動產租賃為三年。經過討論,基於平等原則,現修訂為維持《民法典》有關不對各種類型的都市不動產作區分的特點,以及商業和住宅單位等的租賃關係存續期,由原來的兩年改為三年。

另外,業界及五名議員提出意見所關注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樓宇之車位問題,即未來「無契車位」如何出租?對此,鄭志強表示,這不是租務的問題,而是沒有權利人的登記的情況。「這個不是《民法典》可以解決問題,點樣將大廈地方做公共停車場,是很複雜嘅問題,亦涉及工務部門的事」。至於提案人在法案中亦沒有試圖解決這個問題,因為發展商當年將車位賣出,但沒有做獨立登記,沒有登記即沒有權利人的身份。「既然無權利人的身份,怎樣租出去呢?啱唔啱呢?對承租人公唔公道呢?現時租了出去,無公證,無交印花稅,甚麼都無。」

鄭志強指出,他本人認為在法案通過後,如果能夠推動政府做好權利人身份登記,解決這些歷史問題是有好處的。「登記不是你個名,名不正,言不順,又唔賣得,出租都係唔合法,你不是權利人怎樣出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