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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管會就禁止宣傳期作出說明

2017-08-04 00:26

【特訊】按照選舉日程,8月3日凌晨零時已進入禁止宣傳期,對於社會上出現的疑問及傳媒的查詢,選管會作出以下說明:

選管會為了公平及公正執法,按照《立法會選舉法》的相關規定,先後公佈第 1/CAEAL/2017 號指引及第2/CAEAL/2017 號指引,對包括競選宣傳訂出規範,不遵守具約束力的指引,將構成加重違令罪,選管會將會結合《立法會選舉法》第75-A條對競選宣傳定義的規定,嚴格執法。

第1/CAEAL/2017號指引關於競選宣傳方面,規定透過資訊工具作出的選舉不法行為如涉及在競選活動期以外的競選宣傳行為,尤其是於選舉日的宣傳,有關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按選管會的命令,採取迅速移除或阻止他人查閱特定及不法資訊的措施。

因應進入禁止宣傳期,選管會在第1/CAEAL/2017號指引的基礎上,於8月1日公佈了第2/CAEAL/2017號指引,規定候選名單的受託人、候選人及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在8月3日凌晨零時前,必須移除或刪除在上述日期前放置在任何地方,包括網上平台,內容能引起公眾注意某一或某些候選人,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此一或此等候選人的所有訊息或資訊。而因作出不法競選宣傳行為而使有關當局提起輕微違反程序後,違反者應按選管會的命令,迅速採取移除或刪除所有不法訊息或資訊的措施。

對於所有候選人如因執行職務對社會議題進行討論,或接受傳媒訪問並在媒體上出現,或個人照片的展示,只要不違反《立法會選舉法》第75-A條的規定,即有關內容不能引起公眾注意某一或某些候選人,且以沒有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此一或此等候選人,並不構成違規宣傳。而任何人透過任何方式公開呼籲、影響或意圖影響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某一候選人或某一候選名單,均視作進行競選宣傳。

同樣地,關於市民和候選人合照並上載至網上平台發放,如沒有違反《立法會選舉法》第75-A條的規定,這並不構成違規宣傳,不需要自網上刪除,反之則須按照規定予以刪除。

選管會及廉政公署已於8月1日舉行工作會議,向受託人及候選人,講解有關在公佈被確定接納的候選名單後應注意事項包括第2/CAEAL/2017號指引的規定,避免觸犯《立法會選舉法》關於偷步宣傳甚至是賄選的規定。

選管會重申會嚴格監管及執法,如收到投訴個案,會積極依法跟進處理,讓選舉得以在公平、公正及廉潔的環境下順利進行。

同時,選管會將進一步廣泛及深入宣傳推廣,以不同方式及途徑,向全澳市民傳達選舉訊息,包括透過選管會的網站及微信帳號、電視台、電台及新媒體平台播放宣傳短片,稍後亦會設置模擬票站,教導選民正確的投票方法及投票保密的注意事項,提升選舉質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