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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貴豫公司騙貸罰億五

2017-08-05 06:35

    郭文貴豫公司騙貸罰億五

    【中新社鄭州四日電】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開庭,對被告單位河南裕達置業有限公司、被告人河南裕達置業有限公司高管、職員張新成、郭麗杰、蕭艷玲騙取貸款、票據承兌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法院認定被告單位及三名被告人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名成立,判處裕達置業公司罰金一億五千萬元(人民幣,下同),分別判處三名被告人相應刑罰。宣判後,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三名被告人均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郭文貴唆行騙

    法院根據公開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認為,被告單位河南裕達置業有限公司、被告人張新成、郭麗杰、蕭艷玲受郭文貴指使,違反貸款、票據承兌管理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票據承兌共計十四點九五億元,至案發有二點一二億餘元貸款未歸還,其中張新成實施騙取貸款、票據承兌十四點三五億元,郭麗杰、蕭艷玲實施騙取票據承兌六千萬元,其行為擾亂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及金融安全,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的“有其他嚴重情節”,被告單位河南裕達置業有限公司、被告人張新成均構成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被告人郭麗杰、蕭艷玲均構成騙取票據承兌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從輕處罰被告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新成、郭麗杰、蕭艷玲受郭文貴指使實施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犯罪行為,係從犯,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新成、郭麗杰到案後,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悔罪,依法可從輕處罰,其中對被告人郭麗杰依法可適用緩刑;被告人蕭艷玲主動到案接受調查,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且犯罪較輕,依法可免除處罰。

    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以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對被告單位河南裕達置業有限公司判處罰金一億五千萬元;以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對被告人張新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以騙取票據承兌罪對被告人郭麗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以騙取票據承兌罪對被告人蕭艷玲免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