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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非競選福利活動需申報

2017-08-05 06:35


    廉署至今接選舉投訴六十七宗

    社團非競選福利活動需申報

    【本報消息】過去在選舉期間舉辦的“蛇齋餅粽”活動,往往令人聯想到賄選行為。故新修訂的《立法會選舉法》,要求候選人擔任領導層的社團或公司,如在指定期間內舉辦提供福利活動,須提前申報。

    符三要件月杪申報

    廉政公署助理專員林智龍介紹,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七十五C條,如候選人為有關社團、公司的會長、理事(榮譽性質亦然)或董事、監事,而有關法人又會於九月二至十七日期間,舉辦向成員提供福利的非競選活動(餐飲、旅遊、娛樂、津貼及禮物等),則應在本月三十日前,向選管會申報有關活動的內容、舉行日期及地點。而候選人如參加上述活動,亦要在限期前申報。違反者會被科處一萬至十萬澳門元罰款。

    本澳有數千社團,申報量會否將相當龐大?張永春解釋,只有同時符合有關要件的非競選活動才需要申報,此三個要件為:候選人屬活動舉辦單位的領導人、活動在九月二至十七日期間舉辦、活動屬福利性質。選管會會在網上公佈有關申報資料,他認為,制度有助廉署及公眾監察,如發現疑似賄選行為,又或需申報的福利活動未作申報,可通過熱線投訴。

    在活動中派水是否屬“福利”?張永春指,法律並無訂定提供利益的價值,但制度旨在配合打擊賄選,而賄選的立法原意是提供利益以影響選民投票意願。派水等是出於好意,不需申報,但若是免費或優惠飲宴,以及派發月餅卡等活動,則要申報。如有疑問,歡迎向廉署查詢。

    接載投票不能強逼

    張永春同時表示,公署至今日止,共收到六十七宗與選舉有關舉辦及投訴,有的涉及賄選。稱無論有關行為是在境內外、以何種形式進行,只要涉及利益輸送、意圖影響選民投票意向,便會構成賄選,廉署必會調查。

    至於統一以車輛接載選民投票問題,他指可以接載,但不能強逼。然而有關行為已涉提供利益,如在接載過程中存在宣傳、影響投票意向成份,便涉賄選,廉署定必嚴格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