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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 接38宗鑑定申請

2017-08-05 00:35

譚俊榮昨列席立法會口頭質詢大會, 回覆議員關於醫療事故調解制度問題。


【特訊】社會文化司司長譚俊榮昨列席立法會回覆立法議員何潤生關於醫療事故調解制度問題時表示,醫療事故法自2月26日生效,至6月20日,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共有38宗接待記錄,其中19宗涉及的醫療行為發生在法律生效前,不具備申請的時效性,而在法律生效後投訴的個案有9宗,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正對其中2宗進行鑑定工作,其餘7宗個案的當事人未有提出鑑定申請。他指出,近年本澳醫患關係有改善,市民對醫療服務有信心。強調除醫護人員的服務態度,市民的公民意識也要進步。
譚俊榮表示,《醫療事故法律制度》於2017年2月26日正式生效,較為重要的配套行政法規包括《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及《醫療爭議調解中心》亦於2月26日生效,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及醫療爭議調解中心於同日正式成立及運作,各成員依法履行職責。
他表示,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依法就申訴個案展開調查、還原事實真相、分析醫療損害的成因和相關責任,委員會是一個專門設立、獨立運作的鑑定機構,不從屬於任何行政部門,並嚴格按照《醫療事故法律制度》規定,僅能受理在法律生效後所發生的可導致醫療事故的鑑定申請,而相關規定已在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會議期間作出充分討論,最主要考慮到鑑定制度適用於待決的個案並不利於解決醫療事故爭議,而對於在法律生效前已發生一段較長時間的個案,在調查取證上亦存在困難。
譚俊榮重申,醫療事故鑑定並非調解或司法訴訟必須的前置條件,且鑑定結果不具約束力,不影響當事人尋求其他專業人士或實體的意見;倘當事人認為鑑定報告有錯誤、缺漏、含糊不清或前後矛盾而提出異議時,委員會應重新審視其鑑定報告並依照規定作出回覆;倘當事人認為在責任未明的情況下進行調解,會引致顯失公平或自身的正當利益受損時,則可終止或放棄調解。在司法訴訟方面,當事人提起訴訟不取決於是否已進行技術鑑定,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具職權根據訴訟法的規定指定鑑定人。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由成立至6月20日,共錄得38宗接待紀錄,其中19宗因醫療行為發生在《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生效前而不具申請鑑定的時效性。而在法律生效後投訴的個案有9宗,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正對其中2宗進行鑑定工作,其餘7宗個案的當事人未有提出鑑定申請。
至於醫療爭議調解中心,主要負責調解醫療事故的賠償爭議,調解程序屬自願性質,須雙方當事人同意,加入調解程序不影響利害關係人依法訴諸法院以解決爭議,而各方當事人亦可在任何時間主動提出終止調解。他表示,醫療爭議調解中心由成立至6月20日,接收到申請調解的個案共7宗,其中2宗已成功調解,2宗作出歸檔處理,其餘3宗正跟進處理中。
另外,會上多位議員關注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不處理生效前的申訴個案;立法議員何潤生認為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不處理生效前的待決個案,令當事人必須訴諸司法。立法議員施家倫及區錦新關注法律生效前發生的醫療糾紛個案如何處理,若透過司法訴訟解決,費用高及耗時長,當局有何機制幫助事主申請鑑定。而立法議員馬志成認為若每個醫療事故糾紛均訴諸司法方式解決,將不利於醫患關係,希望政府推出措施,促進醫患雙方共同建立良好關係。
譚俊榮回應表示,在醫療事故法生效前,有關投訴個案除了透過醫療活動申述評估中心解決,亦有個案透過司法訴訟途徑解決,當中透過司法訴訟方式解決的個案,2004年有1宗、2005年有2宗,2006年有3宗,2007年有1宗,2012年有1宗及2013年有1宗。他強調任何一個涉及醫療行為爭議的個案須通過鑑定評定才有定案,《醫療事故法律制度》是以平衡醫療服務提供者及就診者的利益作為考慮因素,以達致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為目的。隨著法律的生效及實施,將更加公平、合理及有效解決因醫療事故產生的爭議,有利促進醫患雙方的和諧。
對於有議員指醫療事故鑑定申請的費用高,對市民造成較大負擔,譚俊榮表示,有需要的市民可向特區政府及社工局申請援助。
對於建立良好醫患關係,譚俊榮認同這是一個重要的研究課題;在整個醫護團隊的共同努力下,近年本澳醫患關係有改善,市民對醫療服務有信心,強調除醫護人員的服務態度,市民的公民意識也要進步,未來會透過加強對市民宣教,提高公民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