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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僱員病假的規定

2017-08-06 06:35

    有關僱員病假的規定

    每年踏入夏季,亦屬流感高峰期的時候。除了要注意個人衛生減少染病機會外,對於“打工仔”來說,如果不幸因為生病而需要請病假,可能會有疑問:在一年內最多可以請多少日病假?病假又是否有薪呢?

    根據《勞動關係法》規定,假如僱員非因工作原因而患病或意外受傷時,每一曆年最多可以請假連續三十日或間斷四十五日。如屬於可預見的情況,例如定期覆診,便應該至少提前三日通知僱主;如果屬不可預見的情況,例如突然發高燒,僱員應在事件發生後盡早通知僱主,但不論何種情況,僱員都要提交證明(如醫生紙)解釋有關缺勤的事實。

    在《勞動關係法》內,對“合理缺勤”及“不合理缺勤”(即無理曠工)的情況作出規定,假如僱員缺勤沒有通知僱主,又或沒有提交醫生證明,均屬不合理缺勤。

    如果僱員不合理缺勤對公司直接造成嚴重損失,又或者僱員每年超過連續三日,或間斷五日不合理缺勤而不論有否對公司造成損失,僱主均可解除勞動合同。

    至於病假是否有薪方面,根據法律規定,完成試用期的僱員,每一曆年內因病或意外受傷請假,有權收取報酬的日數為六日。例如:某僱員一年內請病假九日,其中六日便是有薪病假,另外三日病假原則上便沒有報酬。

    不過,有關情況亦可取決於僱主與僱員之間有否其他書面協議,以剛才情況為例,假如在協議上提及僱員在一年內有九日有薪病假,那麼扣除六日的法定有薪病假,另外三日亦屬有薪病假。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第50條至第53條,以及第69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