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特搜
公僕醉駕尤重判
知法犯法違基本
高燈行車要不得
適當開啟有車德
△今年五月下旬,一名休班治安警凌晨駕車在氹仔一處自炒,事後被揭發醉駕。法院判處其徒刑,准以罰金代刑,須停牌;治安警察局也對該名警員科處罰款處分。作為執法人員,明知飲酒後不能駕駛,仍知法犯法,實在令所屬部門及社會大眾失望。
醉駕、酒駕或毒駕均屬危險行為,會嚴重影響駕駛者的判斷力和反應,車輛在行駛中,隨時變成“計時炸彈”。一旦撞車,輕則車輛撞毀,重則車毀人亡。法院曾判處一宗醉駕撞死人案件,涉案男子被重判監禁十多年,可謂咎由自取。因此,駕駛者必須自律,切勿醉駕、酒駕或毒駕,避免累人累己。
△有讀者表示,相信不少駕駛者都試過在駕駛車輛期間,突然遇上對頭車的車頭燈光線超強,令人有短暫看不清事物的情況。讀者相信,可能是車主自行更改車頭燈亮度,或有駕駛者不小心開着高燈行車。
根據《道路交通法》規定,車輛的車燈不應引致其他公共道路使用者目眩;在大霧的情況下,才可以開霧燈;行車不開燈和車燈不合規格都會遭到檢控。治安警察局數據顯示,今年一至六月檢控相關案例六百九十四宗,比去年同期的七百一十五宗,微跌近百分之三。為了保障道路使用者安全,減少發生交通意外;同時避免遭到交通警員票控,車主不應隨意改裝高亮度的車燈,注意夜間要開車燈,留意車燈有否失靈,非大霧天時,切勿開錯霧燈。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