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林芝:新租務法助驅租霸
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方能設租務法庭
【本報消息】“租霸”橫行,訴諸法院勒遷又要等上兩至三年,令業主不勝困擾。法律學者艾林芝表示,新“租務法”建議租約須“驗筆跡”,有助加快驅趕“租霸”,因為較以往興訟省卻了“宣告之訴”的訴訟,直接進行“執行之訴”,即約經半年至一年訴訟時間就可勒遷。又指法院下設租務法庭,應該主張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不應與“租務法”混為一談。
業主買樓收租,最怕遇到長期拖欠房租、租約到期又賴死不走的“租霸”,惟透過法院進行勒遷,快則一兩年,慢則拖上十年以上,業主賠上金錢及時間,得不償失,心有餘悸。
新法幫兩成好過冇
法律學者艾林芝表示,新“租務法”引入租約須驗筆跡,確認了租客的簽名及身份,上到法庭就無得抵賴“不是我簽的”;同時有助省卻“宣告之訴”的步驟,直接進行“執行之訴”(需時約半年至一年時間),估計整個訴訟時間較以往節省一年至兩年時間,更能保障業主權益。
艾林芝並指出,新“租務法”屬於民法典內容,但司法訴訟程序受“民事訴訟法”規範,倘要加快司法訴訟程序及時間,要透過修改“民事訴訟法”。又如坊間建議設置租務法庭,屬於法院範疇,應該主張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不應與“租務法”混為一談。坦言“租務法”無法完全解決“租霸”問題,但“幫到兩成,都好過咩都不幫”。
先簽租約再簽解約
新“租務法”法案建議三年租約內,業主不能夠單方斷約,只能由租客提出租約。業界疑惑倘雙方事前協議租一年,業主又擔憂租客一年後“反口”,可如何加強保障自身權益?艾林芝表示,業主及租客可簽署租約,翌日再簽一年後的解約協議,但不能同日簽署租約及解約,亦不能先簽解約再簽租約。因為立法者認為,租約未簽署之前,租客相對處於劣勢,業主“叫他簽咩都會簽”。本着保護租客權利,故要先簽租約,再簽解約。
驗筆跡多方法處理
至於地產業界反映,部分業主難以親身到場驗筆跡。艾林芝表示,有數種方法處理,如業主可授權他人全權處理租約,包括簽約及驗筆跡;亦可以在業主簽署租約後,借業主護照或證件正本驗筆跡,又或業主可作護照鑑證副本(鑑證副本簽名與正本無異),中介可持鑑證副本驗筆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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