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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管理費條文風口浪尖

2017-08-08 06:35






    大業主墊支   買家承擔兩年欠款

    欠管理費條文風口浪尖

    立法會細則性審議“大廈管理法”,惟逾兩個半小時討論僅通過三條條文。其中,就大業主應否墊支預約買受人的拖欠管理費,引來議員與政府激辯。議員歐安利認為要無過錯的大業主墊支不公平,且很有可能無法收回所付出,直斥條文不合理。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強調是為保障小業主,收到合理、足夠的資金維持大廈管理運作。各方昨就條文仍冇共識。

    歐大狀率先發炮

    法案第六條第四款建議“獨立單位的所有人須就用益權人或預約取得人拖欠的分層建築物負擔負連帶責任”,但仍有索償權。歐安利一開始就對該條款發炮,稱實務上曾接觸個案,有買家已支付物業價值,但因欠賭債等原因“走路”,儘管大業主多次催促其做契仍無法完成。事件中大業主並無過錯,卻要為買家拖欠的管理費“埋單”,並不公平。索償權亦是難以履行,訴訟費時,形容大業主“處於死胡同上”,不成正比、不合理。除非大業主可成為物業抵押後的第一債權人,否則實務上可能帶來相當大的後果。建議將該款單獨表決。

    政府:護小業主

    陳海帆及法務局長劉德學不認同。陳司多番重申,無論該款抑或第九條即買家承擔不超過兩年的拖欠管理費,政府的初衷都是希望多一個方式做好大廈管理,歸根到底要保護的是全體小業主的利益,相信要有合理、足夠的資金,物業管理才能運作,才能處理緊急或恆常的維修。劉德學則稱,責任雖是“連帶”,但原則是“誰受益,誰負擔”,由大業主墊支,他日再追討,是為防止“兩頭不到岸”的情況。法務局的外籍顧問亦有相同觀點,認同單位的所有人有時不能受到保障,在要求償還債務的排序中沒有優勢,但強調不能因一兩個預約買受人不承擔責任而影響大部分人。

    有議員倡廢法案

    馮志強多番附和,斥該條款好有問題。稱法案審得“好趕”,更爆出二常會內有議員建議整部法案廢掉。梁安琪、張立群亦反對該款;鄭安庭則稱其並非反對連帶責任,只是關心可否履行索償權。

    不過議員並非一面倒反對條文。立法會副主席、勞工界的林香生連嘆“我真係唔明”,直言對該條文引起激烈討論感到意外,大業主並非沒有“尚方寶劍”,“買受人未做契,始終都要返嚟求你做契。係咪無法追到欠款?唔好玩啦!”。

    唐曉晴支持政府思維,管理公司不應“做完嘢收唔到錢”,否則無法管理,系列制度都是圍繞該中心建立。黃顯輝則列出民法典條文,強調現行條文已有由單位所有人承擔買家拖欠開支並有權要求償權的類似表述。不過歐安利仍堅持,指民法典的條文並不恰當,稱律師公會早已發表過言論。

    鄭志強憂慮若將來物業要轉名給新的預約買受人,拖欠管理費的責任是否會隨之轉移?建議在該款賦予大業主責任,當預約買受人轉名時,要提供管理公司證明無欠管理費證明,好讓預約買受人清繳管理費。但政府代表對此沒有回應。

    今續審料拗不停

    劉德學強調,若條文無法通過,則連帶責任將會消失。結果或對發展商更加不利,因連帶責任需要由法律釐定,若沒有了連帶責任,則債務須由業權人承擔,最後也不能行使索償權。用盡三十分鐘發言時間的歐安利仍表示不同意,今天下午開會續審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