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公司須領牌 退管提前半年通知
立會細則通過物管法
立法會昨細則性審議及表決牽涉千家萬戶的《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物管法),以及《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大廈管理法)。前者獲通過,後者今日續審。物管法規定所有從事大廈管理服務的公司都要領牌,公司註冊資本不得少於廿五萬元,並最少要有一名合資格的技術主管。法律將自公佈後滿一年起生效,法律公佈翌日起房屋局可啟動發牌程序。
本報記者 報道
刪除書面訂立合同
負責審議法案的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關翠杏說明指出,委員會就法案舉行了十七次會議,審議時間較長,除因法案本身具一定複雜性,主要還是涉及與立法會正在審議的《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管理法律制度》法案的協調性問題。
法案最初文本規定分層建築物管理合同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並規定違反上述要求的行政處罰後果。但關翠杏指出,委員會經分析後認為,這種要求與民法的一般規定和澳門的現實情況不符,反而可能造成大廈管理真空。因此,委員會和提案人一致同意,刪除關於合同形式、內容和處罰方面的規定,集中規定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的發牌和監管事宜。另外,規定若物管公司不再提供服務,須提前六個月通知房屋局及小業主。
註銷准照危機處理
該法規定,在一些情況下可中止或註銷物管公司的業務准照,議員區錦新詢問,當正提供服務的物管公司被註銷准照,當局有何處理方法,以免大廈管理真空?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僅表示,按情況特別處理,並認為第十條第三款有處理方法(房屋局可延遲執行中止或註銷准照的決定,以確保分層建築物管理的持續和交接過渡,但最長不得延遲超過六個月)。房屋局長山禮度則指出,若政府作出有關註銷決定,即代表該物管公司有問題,若繼續服務情況會更嚴重,故只能根據相關個案作危機處理。
持證上崗存在異議
具備該法規定任職要件的技術主管,是物管公司的發牌要件之一,但法案未對大廈管理員作出規範,議員麥瑞權認為大廈管理員亦應持證上崗。羅立文坦言不同意,他指本澳有數千名管理員,常有人進入或離開物管業,難道不停發牌?政府可協助培訓,但主要培訓責任應由物管公司承擔。
關翠杏指出,不知業界能否接受管理員發牌制,一常會認為現時對物管公司訂定了技術主管要件,已較以往加強了技術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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