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全體會議昨午細則討論及表決《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單是第六條第四款,已花了約兩小時討論。其間,有議員提出,若這條文被否決將有何影響。傍晚約七時半,在沒有議員再發表意見時,一般是進行表決。但是,立法會主席賀一誠提出休會,由於有其他條文需要修改,所以留待今午才表決。
部分議員對六條四款有異議
《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第六條第四款建議,當預約取得人或用益權人拖欠費用,需有所有權人負擔責任。最先提出異議的是歐安利 (律師),他提出具體個案,大業主 (發展商) 售出單位,對方「落訂」後長年不再現身簽署。在這情況下,按照第六條第四款,該單位的管理費等便要由大業主負擔。他認為,沒有過錯的大業主將完全不受保護。
官委議員馮志強 (建築置業發展公司董事總經理) 也多次提出反對,總發言超過十五分鐘。他透露,曾有議員提出「廢案」,但不能指名道姓。「真係趕鴨子上棚!呢個法 (案) 根本唔掂!將來出現好多矛盾、爭拗!唔交管理費嘅冇事!做管理公司一定要賺足錢!邊有咁嘅可能!」馮志強提出,管理公司應預了業主不交管理費。並批評,第六條第四款是傾斜管理公司。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表示,法案第六條和第九條的立法原意是希望增加一個方式,令大廈管理更舒順。管理公司是大廈管理的其中一個環節,受小業主委託去管理大廈。「大廈點樣可以有合理、足夠資金去運作?如果遇到一尐情況,緊急又好,恆常又好,維修嘅時候都有一筆款項。」陳海帆強調,追討費用不是為了管理公司立此法律,而是為了保護小業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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