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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全廈管法案細則性通過 管欠費責任誰屬條款刪除

2017-08-09 03:59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細則性通過殘缺不全的大廈管理法案,其中兩項爭議的條款——買方須對單位管理費負連帶責任——遭否決而被刪除。
  立法會全體會議昨日繼續細則性討論《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多名議員反對法案建議分層建築物買賣時,買方須對單位管理費負連帶責任的條款。
  立法會昨日用超過3個半小時激辯《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中最大爭議的第九條(移轉獨立單位前的分層建築物負擔的欠款)。立法會最終獨立表決該條文的第一和第五款,其中將物業最多不超過兩年的管理費負擔移轉給新買家的連帶責任條文,以及公證員須履行提醒義務的內容獲15票支持、13票反對、3票棄權而遭否決。
  在接近3小時討論中,多名議員強烈反對該兩項條款,指向買家轉移拖欠管理費不公平,會造成向買賣雙方“兩頭追”的問題,還會造成買家刻意拖欠管理費。
  表決前,行政法務司長陳海帆表示,該兩條款若不能通過,整項條文作用不大。
  投反對票的議員包括麥瑞權、何潤生、陳美儀、陳虹、李靜儀、黃潔貞、林香生、關翠杏、歐安利、吳國昌、區錦新、高天賜和梁安琪;棄權為鄭安庭、宋碧琪及馮志強。二常會在本月3日簽署意見書,當時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會內10名議員僅1人反對該條文。
  陳美儀議員認為這兩條款對買家不公平;麥瑞權議員認為,買賣雙方互相追討費用會衍生更多訴訟;梁安琪議員稱,法案鼓勵業主不交管理費;馮志強議員認為這法案是大笑話,他批評政府立法兒戲,憑空臆度,拘泥固執,自以為是,應該撤銷兩款條文。
  法務局長劉德學重申,立法原意是回應管理費難以追收,找不到責任人的問題,希望透過連帶責任,讓新舊業主共同負責債務。他強調目前拖欠情況普遍,拖欠者大部分是炒家,他們不參與大廈管理,不給管理費。
  劉德學表示,法案是回應澳門大廈管理費難追收的實際訴求,法案建議買家在登記後自動負上連帶責任,可向賣家追討,比過往優越,他指舊業主以往出錢維護大廈,使單位升值,所以買方需要負連帶責任。
  劉德學解釋後,多名議員仍然反對法案,認為政府想法過於理想,難以實現。其後審議中,其中第 9條第 3款和第 5款遭否決,即單位取得人須與轉讓人就單位未繳付的負擔負連帶責任,以及公證員在參與訂立移轉單位預約合同和所有權的公證書時,須提醒單位取得人有關負擔連帶責任的兩款條文從法案中刪去。
  另外,議員激辯的第6條第4款,有關對獨立單位所有人須就用益權人,或預約取得人拖欠的分層建築物負擔負連帶責任的條文。經過連番拉鋸,有關大業主墊支預約買受人拖欠管理費的條文,以24票贊成、5票反對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