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合同 出租三年禁解約 租金管制
租務法今續審好戲在後頭
【本報消息】俗稱“租務法”的《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法案,在地產業界一片反對聲音下,趕及在今屆立法會期結束前交到大會細則性討論及表決。一如坊間預料,立法會昨日大會展開激辯。有議員質疑法案未能達到解決“租霸”、非法旅館立法目的,與提案人激辯,昨僅通過了“標的”及涉“強制執行”的條文。今日續審公證合同、出租人三年內不得單方終止合同,以及租金管制等“戲肉”。
爭議聲下僅過兩條
“租務法”涉及不足十條條文,當議員們討論第一條“標的”,即“本法律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已引起部分議員質疑。
黃顯輝指出,法案中的租金管制、仲裁中心等內容非修改民法,與標的不符,提案人之一的宋碧琪代表解釋,是次修法關乎租賃事宜,有關內容亦與租賃有關,強調要從整套制度着眼。最終第一條在三票反對下通過。
法案第二條內容,涉及修改《民法典》第一千○一十五條“強制執行”條文,當租賃雙方協議廢止合約,如屬不動產,毋須再親自公證認定簽名,可“對照認定”(委託他人協助做公證)簽名,但動產合同維持須當場認定。劉永誠質疑為何不動產的協議廢止合約公證要求較動產低,不夠嚴謹,有違一般常理。
租客分租又點算?
歐安利、宋碧琪先後回應指,有關修改使手續簡化,便於租賃雙方公證協議廢止的合約,當租客違反協議,拒絕如期交出單位,業主便可直接以有關協議作為憑證,入稟法院作為返還單位的執行名義,少走冤枉路。而是次修法祇涉及不動產租賃,因此不改動產的內容。不過,黃顯輝指出,一千○一十五條的“強制執行”還包括其他情況,公證協議廢止的合約,不足以直接提起執行程序。
陳澤武質疑公證租約,不能改善非法旅館、“租霸”問題,指提案人理由牽強,租客仍然可分租給非法入境者、非法僱員等,業主一般亦不會出租單位予有關人士;陳美儀亦有此感。區錦新指法案獲議會一般性通過時,已知不能解決“租霸”問題,應透過簡化司法訴訟程序解決。經多番爭辯,該條文仍獲大比數通過,有二十票贊成、九票棄權、三票反對。
超越範圍須特首批
負責審議該法的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鄭志強在引介中總結了委員會的審議工作及法案內容,並指該法被社會廣泛稱為“租務法”,這個名稱帶來了社會期盼,希望可解決系列的租務矛盾和問題,但需說明的是,行政長官祇是同意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制度中的四個方面,即:建立自願性質的仲裁機構、建立租金調整機制、強化租約訂立方式及增加對承租人的保障,若超越此範圍,必須重新獲行政長官同意。
由於該法是由九名立法議員聯署提案,而非行政當局提案,因此昨日由提案議員回應其他議員的提問,政府代表祇列席會議,無需回應。提案議員分別為宋碧琪、唐曉晴、歐安利、吳國昌、高天賜、何潤生、鄭安庭、陳明金及關翠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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