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租務法法案建議,不動產租賃開始至合同期滿或至其續期期滿不足 3年,出租人無權單方終止合同,條文獲細則性通過,投票結果為 17票贊成,7票反對,4票棄權。 提案人之一的議員宋碧琪認為,現時中小企向政府申請牌照手續慢,原法律的 2年不足以取得准照經營,亦容易被業主趕走,建議 3年有利保障住宅租客的居住權益。 議員陳澤武認為,將原法律的 2年延至 3年,助長租霸銳氣,而商鋪租賃期一般不只兩三年,一般都是承租人生意不佳退場,反而多數出租人希望續租,因為再招租手續繁複,而若果租約協議退場需向業主賠款,則令承租人更加蝕本,會令本澳營商環境更不穩定;議員陳美儀認為條文會成為承租人勒索想收回單位的業主的藉口,批評對業主不公平,亦很粗疏。 (林智文 雷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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