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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務法強制租約公證 業主3年內不得單方解約同獲通過

2017-08-11 00:25


今日立法會細則性討論《租務法》中,除了被否決的租金管制條文外,獲大會細則性通過的強制租約公證及業主3年內不得單方終止租約亦存在不少爭議。立法會首先討論法案第2條中修訂《民法典》第1032條有關租賃合同的簽名須經公證認定的條文,多名反對條文的議員質疑,本澳約有48,000個住宅單位屬租賃性質,但公證員數目只有數十人,憂慮一旦將來所有租賃合同均要公證,政府及私人公證員均難以負擔如此龐大的工作量,執行上會有困難。
有議員質疑條文未能有效打擊「租霸」亂象,並會打擊外來投資者的意欲。亦有議員提及,現時本澳不少大廈的泊車位並沒有作業權登記,質疑車位的擁有者將來沒有法人身份簽訂租約。另外,作為法案提案人之一的直選議員鄭安庭竟質疑法案的操作性,提議暫緩立法,「(議會)要諗清楚,唔好草率立法。」聽罷議員立場的前後矛盾,立法會主席賀一誠笑稱「連提案人都反對自己嘅提案,愈聽愈糊塗。」
提案人之一的間選議員歐安利以中葡文並用的方式不斷回應議員們的質疑,指明年本澳將有約100個公證員,若以每年48,000份租約來計算,平均每名公證員每日只需處理1.03份,「計一計條數,工作量唔係好驚人,即使每年增加至5、6萬份租約,公證員都可以應付到。」他亦指,驗筆跡的程序其實好簡單,過程只需5分鐘,「假如公證員驗筆跡超過5分鐘,就係水皮,但我信個個都會做得非常好。」
另一名提案人、直選議員宋碧琪則指,由於現時本澳的租賃市場不受行政當局監管,導致亂象頻生。提案人希望透過立法引入公權力適當介入,保障租賃雙方。而法案建議以私文書訂立租約,其實與現時的做法沒有分別。至於租約簽名須公證認定,則只是雙方簽完合同後,委託一名人士將租約帶去公證署進行驗筆跡,重申租賃雙方毋須親自前往。強制租約公證的條文最終獲得議會通過。
至於在《民法典》1032條的修訂關於業主不得單方解約的條文方面,則只是由現行條文的2年增至3年。陳澤武認為,將不得單方解約的年限由2年調升至3年,只會助長租霸銳氣。陳美儀則認為條文對業主不公平。宋碧琪回應指,延長不得解約年限是希望增加對部分承租人的保障,不少飲食業界花費1至2年時間申請牌照,但取得牌照後租約經已到期無法經營下去,裝修等投資均蝕本。條文最終亦獲得通過。
最終,立法會經過長達8小時的激辯後,《租務法》7條條文中,除了關於租務管制的2條條文外,其餘關於強制租約公證、出租人3年內不得單方終止租約等條文獲得通過,遭到「閹割」的《租務法》將於法律公佈後18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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