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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刑法典〉》

2017-08-11 03:30

為履行國際公約的義務,以及加強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發展,第八/二0一七號法律《修改〈刑法典〉》引入了兩項新罪狀:「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第一六九—A條)及「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第一七0—A條)。以下將簡介有關內容:

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

打擊未成年人賣淫一直備受國際關注和重視,適用於澳門特區的《兒童權利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都規定各締約方須為保護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剝削和性侵犯的危害而採取適當措施。雖然《刑法典》有「作未成年人之淫媒罪」(第一七0條),但僅懲處參與提供未成年人賣淫中介服務的人,而不懲處接受未成年人提供賣淫服務的人。

考慮到最有效打擊未成年人賣淫的方法是杜絕對未成年人的賣淫需求,是次修法引入「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第一六九—A條),並將之定為公罪,針對故意透過給付或承諾給付款項或其他回報,接受十四歲至十八歲的未成年人提供賣淫服務的人,須負上刑事責任。當中,有關「款項或其他回報」,既包括金錢,亦包括其他可被理解為交換進行性行為的代價報酬;而有關「給付」,既包括由行為人直接給予未成年人,亦包括行為人透過第三人給予未成年人,又或由行為人或第三人給予組織或協助未成年人提供性服務的其他人。

根據第一六九—A條規定,如涉及與有關未成年人進行重要性慾行為,處最高三年徒刑;如涉及實施性交、肛交、口交或插入式性慾行為,則處最高四年徒刑。另外,以上兩個犯罪行為即使屬於未遂的情況,仍須處罰。

至於沒有規範與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的情況,是由於「對兒童的性侵犯罪」(第一六六條)已禁止在任何情況下,對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實施性侵犯,如涉及重要性慾行為,處一年至八年徒刑;如涉及性交、肛交、口交或插入式性慾行為,則處三年至十年徒刑。

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

打擊利用未成年人作色情表演和製造色情物品同樣受國際廣泛關注和重視,《〈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亦規定須對涉及未成年人色情物品的各種行為刑事化。因此,為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使其免受傷害,是次修法引入「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第一七0—A條),並將之定為公罪。

根據第一七0—A條規定,故意引誘或利用未成年人參與色情表演或錄製色情物品,又或故意以任何名義或任何方式(例如透過文字出版物或視聽媒體),生產、發售、銷售、進口、出口,或散播(例如在互聯網或社交網站上針對不特定對象發佈),以及為該等目的而取得或持有有關色情物品,處一年至五年徒刑;如作出有關行為是作為生活方式或意圖營利,則加重至二年至八年徒刑。

另外,故意以任何名義或任何方式,傳送(例如朋友之間透過社交通訊軟件微信發送),展示,或讓與,以及為該等目的而取得或持有有關色情物品,處最高三年徒刑;如作出有關行為是作為生活方式或意圖營利,則加重至一年至五年徒刑。

同時,是次修法亦將有關犯罪納入七月三十日第六/九七/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一條有關黑社會實施的罪行列表中,以加強刑事監管。(四)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八/二0一七號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