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新的《租務法》法案雖獲通過,但當時中最重要的租金管制機制的兩項條文,卻因為其中兩名本身也是提案人的議員「倒戈」投下棄權票而被否決。
牽頭提案的立法議員宋碧琪昨接受訪問時直言,兩名提案人投下棄權票令她「意想不到」,對此感到遺憾。但她尊重各個議員的投票立場及意向,「公道自在人心,相信社會可以好清晰地看到,議會上咩人做咩事。」
她亦表示,法案的審議階段,九名提案人都「有計傾、有商有量」,同時法案在第三常設委員會細則審議時,議員是可以提出意見,因此,在立法過程中,如果有議員真的想法律完善,應提出可行性建議方案。
宋碧琪表示,雖然租金調整機制條文被否決,不過,該法案其他三項措施,包括驗筆跡、強制執行及出租人三年內不得解除租約等相關條文均獲通過,相關機制仍有助於理順租務市場,防止有人造假、濫用及非法出租,令整個房地產市場能朝向健康、理性的方向。
另一方面,租務法案(《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法案),在三常會細則審議一年多,對原法案也作出了修訂,包括進一步完備調整租金機制,但相關條文卻被否決。不過,三常會主席鄭志強則認為,大部份條文獲得通過的結果「都幾好」,已回應提案人的訴求。他並表示,自己作為委員會主席,已盡心盡力做好所有工作。他指出,現在的結果,「我覺得既有遺憾亦有高興的地方。」
至於三常會細則性審議法案,將租金管制由恆常性機制改為非恆常、非即時性,等同已自廢一半武功?鄭志強並不認同這個說法,又稱「這個機制要等到社會有進一步共識後,我們再做都未遲,留返下一屆去做。」
另外,對法案持反對意見的立法議員陳澤武就認為,提案人應先對社會實際情況多做調查及研究。他指出,在租務市場中,甚少出現租約未完,業主就趕租客走的情況,「你要賠好多錢,因為商舖不同住宅,在《民法典》中係無最多賠償兩個月租金嘅條文。假設三年租約二年就走,邊個趕邊個,係要賠埋剩返一年的租金,好少發生。」
陳澤武指出,立法會通過《租務法》,其中有關出租人三年內不得單方解除租約的條文,將會令租金的升幅更高,並令業主對租客更「揀擇」。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