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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爆炸案被告被判 賠償683萬餘元新台幣

2017-08-12 07:30

【中新社臺北8月11日電】臺北地方法院11日就台鐵爆炸案民事求償部分作出判決,判處被告林英昌賠償683萬餘元新台幣,全案可上訴。
綜合中央社、雅虎奇摩等台灣媒體報道,2016年7月7日晚,台鐵1258次區間車在即將停靠臺北松山車站時發生爆炸起火,造成25人受傷。案件一度引起民眾恐慌。
警方經調查發現,傷者之一的林英昌有重大嫌疑。50多歲的林英昌疑因患癌、求職不順等原因,在台鐵列車上引爆自製的火藥。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去年11月17日偵結案件後,依涉犯殺人未遂及公共危險等罪嫌,對林英昌提起公訴。台鐵則計算車廂等設備遭毀損及代墊傷者醫療費用等支出,向林英昌求償683萬餘元。
今年2月22日,臺北地方法院就此案刑事部分進行一審宣判,依殺人未遂罪判處被告20年有期徒刑,依製造炸彈罪判處10年6個月,合併應執行30年;8月1日,台灣高等法院依殺人未遂等罪,改判林英昌應執行29年10個月有期徒刑,並科罰金30萬元。
另據今日新聞網的報道,此前林英昌試圖與台鐵和解,請求降低賠償金額,但台鐵不願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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