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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被遺忘權」?

2017-08-12 12:34
談到大數據應用,不得不提大數據與個人資料、私隱之間所存在的矛盾。近年「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一詞逐漸流行,世界各國均就這項權利進行激辯。究竟甚麼是「被遺忘權」?歐盟對於「被遺忘權」的定義為:「數據主體(Data subject)有權要求數據控制者永久刪除有關數據主體的個人數據,有權被網際網路所遺忘,除非數據的保留有合法理由。」簡而言之即是人們有權要求搜索網站移除對自己不利、或過時的個人資料。
世界首宗關於「被遺忘權」的訴訟源於西班牙,一名西班牙男子於2011年入稟法院,要求當地報章刪除一篇有關他16年前因陷入財政危機、無能力交稅而被迫拍賣物業的報道。該名男子雖然早已還清債務,但事隔多年,仍能在搜索網站Google上搜尋相關報道內容,認為相關搜尋結果影響到他的名譽。歐盟法院最終於2014年5月裁定Google敗訴,確立歐洲公民享有「被遺忘權」。而判決出爐後,Google亦隨即推出新服務,容許用戶向Google提出移除涉及個人資料及私隱的超連結,但僅限於歐洲用戶。
而歐盟於2016年通過將「被遺忘權」引入到歐盟的《個人資料保護指令(Data Protection Directive)》當中,成為「刪除權(Right to be erasure)」的一部分。而俄羅斯則在歐盟通過引入「被遺忘權」的前一年,就已引入相關法律。近日英國政府亦計劃在新的資料保護法案(Data Protection Bill)中賦予民眾「被遺忘的權利」,而法案的規範範圍除了搜索網站外,亦包括網上社交平台。
雖然歐盟經已確立「被遺忘權」,但亞洲多國對於這項權利仍然停留在討論的階段。而近年日本、台灣、中國等地均曾出現過少數有關「被遺忘權」的訴訟,當中絕大部分均因法律未有確立「被遺忘權」等理由而判處用戶敗訴。
事實上,國際間對於應否引入「被遺忘權」存在不同觀點。不少支持意見認為,引入「被遺忘權」能加強用戶對個人資料及私隱的掌控,減低個資被取用、披露的機會。但亦有不少意見對「被遺忘權」提出質疑,如搜索網站本身並非數據控制者(Data controller)而是數據處理者(Data Processor),本身並不控制、擁有個人資料,而是具有「指示」的作用。而超連結本身亦只是媒介的角色,超連結背後才是存在爭議的內容。
亦有意見指,歐盟法院的裁決僅要求搜索網站移除搜尋結果,而相關內容仍存留在網上,質疑「被遺忘權」是否能起到保護私隱的作用。更有意見憂慮,政客、權貴可能會利用「被遺忘權」,刪去對自己不利的報道,此舉將會損害新聞、資訊自由以及公眾的知情權。
雖然本澳鮮少針對「被遺忘權」進行社會討論,但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前主任、即現任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於2014年8月接受本地報章《澳門平台》訪問時,曾經提及將「被遺忘權」引入本澳的想法。她受訪時指出,個資辦作為「亞太區私隱機構組織(APPA)」成員,曾經在組織會議上探討「被遺忘權」的問題,個資辦希望說服組織在全世界執行這項措施,但因成員間有不同意見,仍處於探討階段,未有任何結論。
陳海帆亦認為,「被遺忘權」是個很好的概念,「因為有必要將大家的過去與現在分開來,人們應當擁有這項權利。」但個資辦至今仍未就引入「被遺忘權」進行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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