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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檢吸取教訓後更大考驗還在後頭

2017-08-14 03:47
  據中央社報導,印尼政府以「違反《移民法》」為由將四位台灣人遣返回台,桃園地檢署懷疑他們涉及跨境電信詐騙立即接手偵辦,經漏夜協同偵訊並檢視
  相關文件,昨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桃園地檢署表示,將持續深入追查,並視案情需要,透過「法務部」依循司法互助程序,請求印尼執法部門協助處理,共同打擊跨境電信詐騙犯罪。
  這是最近一段時間以來,台灣地區在海外的跨境電訊詐騙犯罪嫌疑人,首次被當事國家徑直遣返台灣。這對因為被謔稱為「台灣之光」的台灣跨境電訊詐騙犯罪活動,其在海外進行的詐騙活動的台籍犯罪嫌疑人,大多被遣返中國大陸偵辦,而弄得灰頭土臉的台灣民進黨當局來說,算是「攢回」了一點「面子」。
  不過,從中央社報導的字裡行間看,這宗主要由台籍人員操作的跨境電子詐騙案,是由印尼警方自行偵破,並非由中國大陸公安介入或與印尼警方聯手偵破,因而才有遣返台灣而非中國大陸的安排。而且,也是以「違反移民法」為由。
  這就給台灣當局尤其是司法機關一個重大的考驗。印尼政府將他們遣返台灣的案由,是違反印尼的《移民法》,亦即非法入境或雖合法入境卻非法延期逗留。按照國際慣例,這些被遣返之人倘是在台灣合法出境,就並沒有違反台灣當局的法例,在印證後可能要立即釋放。但可能是印尼政府在對其實施遣返措施時,口頭說明他們是涉嫌跨境電訊詐騙,因而如果又像上次那樣立即就地釋放,相信不但是在兩岸間再掀波浪,而且即使是在台灣島內,也將是會惹來罵聲一片。
  實際上,也該桃園地檢署「倒霉」,因為台北國際機場就位於桃園市境內,因而以屬地管轄權原則,在桃園機場押解下機的犯罪嫌疑人,當然是由桃園地檢署進行偵查。上次馬來西亞警方向台灣當局遣返一批台籍跨境電訊詐騙犯罪嫌疑人時,桃園地檢署可能是並沒有意識到問題將會發展到如此嚴重,也可能是「按章辦事」,缺乏經驗,在接收到犯罪嫌疑人時並沒有接收到其「涉嫌犯罪資料」,因而就以「不具起訴條件」為由當即釋放。當然被台灣民眾罵個半死,而大陸公安方面也更有理由,凡是由中國大陸公安與當事國家警方聯手偵破的跨境電訊詐騙案件,不論犯罪嫌疑人是大陸籍還是台籍,一律遣返大陸。這當然也是與大陸派出專機接回包括海峽兩岸的嫌犯的「操作方便」有關。難道這架機飛回去大陸的機場卸下大陸籍的嫌犯後,又再飛一次台灣的機場?或是在大陸再經其他交通途徑,將台籍嫌犯再遣返到台灣乎?
  因而說不好,印尼政府今次的做法,也是在「拷問」台灣地區的司法機關,倘桃園地檢署還是像上一次那樣,就地釋放這些犯罪嫌疑人,印尼警方就大有理由,今後在查獲台籍跨境電訊犯罪案件後,無論是印尼自行偵破的,還是與中國大陸警方聯手合作抓獲的,都一律任由中國警方處置,遣返回中國大陸。
  實際上,桃園地檢署上次的「教訓」確實是太慘重了。本來,台灣民眾在民進黨的煽情之下,還在不滿以至是批評大陸將台籍跨境電訊詐騙嫌犯押回大陸,但就這麼一弄,讓台灣民眾目瞪口呆,因為過去他們中的不少人,就是這類電訊詐騙犯罪行為的受害者。後來台灣民眾提高警覺,而警政署也進行反電訊詐騙活動的宣導,犯罪分子的得逞率下降了,才跑到大陸繼續行騙。而隨著大陸公安加強打擊的力度,他們又跑到海外跨境作案。而由於台灣地區警方並不是國家刑警組織的成員,難以與世界各國簽署刑事司法協助協議,好不容易才有馬來西亞警方主動將台籍嫌疑犯遣返台灣,檢方卻連必要的查詢功夫都不做,就以一句「沒有犯罪資料」為由,將之就地釋放,這對馬來西亞警方情何以堪?就算是退一步,必須遵行「無罪推定」原則,也是需要法院來裁決;即使是再退一步,檢方也須經過偵訊後,才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而不是就地釋放。這豈非是更為助長台籍人員進行跨境電訊詐騙犯罪活動的氣焰?正因為是馬來西亞政府「試探」到了台灣檢察機關的這一「放縱」行為後,此後抓獲的台籍電訊詐騙犯罪嫌疑人,都一律交給中國大陸公安押送回國。因而說不好,印尼這次也是一個「先禮後兵」的「試探」過程。
  正因為台灣地區的司法機關「放縱」跨境電訊詐騙犯罪活動,即使是有的司法機關出於公心認真辦案,也因為台灣地區的《刑法》,對此類罪行的量刑標準很低,就算是被定罪刑期也很輕,坐上幾個月的牢,就可獲釋放,又出境「重操舊業」,就當作是轉換一個「被禁錮地」(電騙集團對其成員實施集中高密度半禁錮方式管理,與坐牢相比其實也相差不多)。而倘是被遣返大陸,按照大陸《刑法》,刑期較重。因此,當被肯尼亞警方捕獲的台籍跨境電訊詐騙犯罪嫌疑人得悉將會被遣返中國大陸後,才因為害怕被判予較重刑罰,而發動暴動的。
  就是這次犯罪嫌疑人進行暴動,讓民進黨以為「鴻鵠將至」,籍機大造輿論,煽動部分民粹主義者起勁地攻擊中國大陸和肯尼亞警方。大陸國台辦及時指出,二零一一年以來,每年因跨境通訊信息詐騙導致的民眾損失都達一百餘億元人民幣,其中百分之八十的贓款在台灣被提取,但破案率和贓款追回率卻極低,贓款追回率不足百分之五。違法成本低,導致詐騙分子肆無忌憚、猖狂作案。台灣詐騙集團騙走政府的扶貧款項和農民工工資,有人甚至因被騙而自殺。因有不少老人、學生、農民工等社會弱勢群體被騙後處境悽慘,故大陸民眾深感不滿,強烈要求打擊台灣電信詐騙罪犯。但先前兩岸聯合打擊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遣送回台灣後往往未得到應有懲處,剛押解回台就獲釋,繼而流竄至其他國家繼續從事詐騙作案,更導致以台灣犯罪嫌疑人為骨幹的電信詐騙犯罪團伙屢禁不絕。
  這就促使台灣地區的輿論迅速轉向,台灣地區的刑法學和警政學專家們也看不過眼了。就連呂秀蓮也指出,相關案件是「不涉主權的跨國犯罪行為」,而且如果要是真的遣送回台,台灣恐怕也是無法可罰,最後還是只能釋放;她呼籲各界理性思考,不應意識形態化。
  何況,由台籍犯罪嫌疑人作主謀及骨幹的跨境電訊詐騙犯罪活動,受害者主要是中國大陸居民,犯罪活動的加害地也是在中國大陸,無論是按照國際公法,還是按照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慣例,中國大陸都優先享有「屬地管轄權」和「屬人管轄權」,中國大陸的司法機關有權對其進行司法審判。
  必須注意的是,由於蔡英文拒絕承認「九二共識」及其「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核心內涵,兩岸制度性聯絡機制已經完全「停擺」,海峽兩會簽署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似乎也未有正常地執行,因而台灣警方就有台灣地區的跨境犯罪活動比此前難於偵破之嘆。在此情況下,已被遣返中國大陸的台籍跨境電訊詐騙犯罪嫌疑人,在「停擺」態勢下,這方面也不可能會有打破「只讀不回」宭境的「奇蹟」。
  現在,就看桃園地檢署如何吸取以往的教訓了。由於印尼政府是以「違反《移民法》」為由遣返這四名嫌疑人,因而印尼方面極有可能沒有將印尼警方在偵訊後形成的案情資料一併遞交,只是口頭說明他們涉嫌電騙而已。而桃園地檢署懷疑他們涉及跨境電信詐騙立即接手偵辦,並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的依據,是檢方在偵訊過程中,四名嫌犯的自白。但在法院審理時,可能會推翻自己的口供,而且無論是台灣地區的刑事訴訟制度還是國際人權公約,都有「不得自證其罪」的規定。因此,關鍵還是確實的證據。這就要看台灣當局派駐印尼的相關人員,能否經過交涉,從印尼警方手中拿到相關的案情資料。否則,還是要「被迫」放人,回到印尼和其他國家將跨境電訊詐騙犯罪嫌疑人交給中國大陸公安的「原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