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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司:有法規定業主五年檢修

2017-08-15 06:35


    麥瑞權提出辯論強制驗樓

    羅司:有法規定業主五年檢修

    本澳舊樓林立,日久失修,成為社區“隱形炸彈”。立法會大會昨辯論強制樓齡逾三十年的舊樓驗樓。

    缺乏罰則無效用

    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表示,本澳已有法律要求業主每五年驗樓,亦可修法設定罰則,但難在向業主收取罰款,認同在徵收房屋稅時一併收取罰款是可行方法,但要修法才可執行。呼籲業主主動負起維修保養樓宇的責任。

    議員麥瑞權提出辯論,指本澳逾三十年的舊樓或工廈有四千六百五十四幢,部分舊樓老化加劇,外部結構隨時有剝落傷人危險。據報章統計,去年共有八宗舊樓事故,今年上半年已錄得八宗,顯示有上升趨勢,政府需盡快提出解決方法。

    麥瑞權稱,“都市建築總章程”規定,業權人須每五年維修保養樓宇,但沒有強制性,又缺乏罰則,故無法發揮效用。故提出 “政府是否需要立法設定罰款,強制三十年以上樓齡舊樓定期驗樓” 辯題。

    收稅罰款要修法

    列席會議的羅立文表示,法律已規定業主每五年強制驗樓,亦設有樓宇維修資金資助舊樓檢測及維修,可惜坊間對驗樓及維修意願不大。政府可修法設定罰則,但難在向業主收取罰款。

    設有管委會的大廈連管理費都收不齊,同樣難收齊罰款,沒有管委會大廈則更難收取,“難道要逐個門去拍?派出公務員的費用已等同罰款”。

    區錦新建議財政局每年徵收房屋稅時,一併收取驗樓罰款。麥瑞權指車輛已實施八年強制驗車,驗樓亦同樣道理,認為政府不能因麻煩或追收資助費用困難而卻步。羅立文回應時稱,在收房屋稅一併徵收驗樓罰款,理論上可行,但一定要修法時寫清楚,如果無法律則難以執行。指驗樓與驗車罰則不同,驗車有問題可禁止行駛,但驗樓有問題並不可以禁人居住。

    政府不能全資助

    何潤生指,房屋局設“低層樓宇共同設施修臨時資助計劃”,但申請個案少,乃因舊樓要先拆非法工程,才能獲批維修,令人“縮沙”。羅立文回應時稱,政府要依法施政,看到大廈僭建,“不可以當睇唔到”,故希望業主先拆卸。

    對於樓宇維修基金方面,羅立文解釋,管委會可向政府申請資助,沒有管委會則每戶業主簽名同意亦可申請。不認同政府百分百資助維修樓宇,“等於你架車有問題,係咪要政府畀錢幫你整車?”但可以商討政府資助比例由現時三成改為四成或五成。強調驗樓如驗身驗車般,希望業主主動負起維修保養責任,亦希望社團幫忙教育宣傳。

    工務局長李燦烽表示,本澳樓宇分為三個等級,存在即時危險的建築物,工務局會即時處理;存在部分危險又非即時危險,則會跟進;並非危樓則會要求業主維修,現時每年約發出一百份驗樓通知書。

    他補充,第七九 / 八五 / 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已完成草案,進入立法程序,但諮詢期間,並無業界提出強制字眼或三十年舊樓的概念,故修法與舊法例相類同。至於專業人員培訓方面,政府將與機構或團體合辦樓宇檢測等培訓課程,居民亦可上網查找註冊工程師資料。

    本報記者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