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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青年創業援助計劃》

2017-08-15 08:30

昨日出版的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22/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2/2013號行政法規《青年創業援助計劃》,並自公佈翌日起生效。現簡介主要內容。
在新修訂下,青年創業援助計劃目的,是藉批給一筆須償還的援助款項,為澳門的創業青年經營的商業企業提供協助。至於澳門的創業青年的定義,則規定為﹕一、年齡介乎二十一歲至四十四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工商業活動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二、單獨持有已於財政局申報開業的法人商業企業主超過百分之五十出資的股東,亦視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工商業活動。
在申請條件方面,如申請人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須從未獲工商業發展基金批給任何須償還的援助款項;如為法人商業企業主,持有其超過百分之五十出資的股東須從未獲工商業發展基金批給任何須償還的援助款項;此外,如申請人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須完成修讀不少於四十二小時與創業有關的培訓課程;如申請人為法人商業企業主,持有其超過百分之五十出資的股東須完成修讀不少於四十二小時與創業有關的培訓課程。如果具工商管理或同類的高等教育學位或學制不短於一年的文憑者,就可免除修讀培訓課程。
另外,如果超過九個月不償還已到期的援助款項,或超過三個月不償還最後一期的援助款項,援助款項可被取消。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