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各行各業,員工在日復一日工作期間,有時候亦會遇到因生病而需要請病假的情況。
有關請病假方面,根據《勞動關係法》規定,假如僱員非因工作原因而患病或意外受傷時,每一曆年最多可以請假連續三十日或間斷四十五日。如屬於可預見的情況,例如定期覆診,便應該至少提前三日通知僱主;如果屬不可預見的情況,例如突然發高燒,僱員應在事件發生後盡早通知僱主,但不論何種情況,僱員都要提交證明(如醫生紙)解釋有關缺勤的事實。
在《勞動關係法》內,對「合理缺勤」及「不合理缺勤」(即無理曠工)的情況作出了規定,假如僱員缺勤沒有通知僱主,又或沒有提交醫生證明,均屬不合理缺勤。如果僱員不合理缺勤對公司直接造成嚴重損失,又或者僱員每年超過連續三日或間斷五日不合理缺勤而不論有否對公司造成損失,僱主均可以此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
至於關於病假是否有薪方面,法律規定完成試用期的僱員,每一曆年內因病或意外受傷請假,有權收取報酬的日數為六日。例如:某僱員一年內請病假十日,其中六日便是有薪病假,另外四日病假原則上便沒有任何報酬。不過,有關情況亦可取決於僱主與僱員之間有否其他書面協議,以剛才的情況為例,假如在協議上提及僱員在一年內有十日有薪病假,那麼扣除了六日的法定有薪病假,另外四日亦屬有薪病假。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三條,以及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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