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 初級法院昨日對何超明案其他九名被告涉及刑事的案件進行判決。其中三人因證據不足而宣判無罪;何超明妻子因刑期未滿三年因此被判以三年六個月緩刑;其他五名被告則被判以六至十四年的徒刑。庭上僅得被告黃國威及麥炎泰出席應訊。
九名被告中的前檢察院辦公室主任黎建恩、前綜合管理組組長陳家輝及涉案公司職員林浩源三人因證據不足而宣判無罪;何超明的妻子周小芙則因兩項虛報假聲名及一項不明來源收入等罪名被判刑兩年,但因刑期未滿三年可獲判緩刑三年六個月;另一名被告王顯娣則以多項巨額詐騙罪被判六年徒刑;其餘四名被告包括黃國威(十四年)、何超信(十三年)、李君本(十二年)以及麥炎泰(十二)則因一千多項不法分享經濟利益罪、五十多項連續犯罪及參與黑社會等罪名被判處徒刑不等。被告黃國威及麥炎泰即時還押,對其餘需處徒刑的三名(何超信、李君本、王顯娣)被告發出拘捕令。
初級法院指出,黃國威、何超信、李君本)以及麥炎泰四人符合參加犯罪組織的要素,他們按照何超明意願組成多間公司,承接檢察院服務及工程,不法所得轉帳何超明及自己;每人亦觸犯逾千項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清洗黑錢罪。法官林炳輝表示,四人的行為損害司法公正無私的形象。不過判決中亦對指控何超信以非法利益替何超明購買南灣湖畔一單位及氹仔一車位表示沒有實質證據,表示這方面指控不成立。
合議庭主席法官林炳輝亦指出,黎建恩只是獲得何超明授權簽署文件,並沒有審批權,有部份文件甚至超出黎建恩可以簽署的權力範圍,說明他沒有細閱文件;黎建恩轉達何超明的意思,亦都合法合理,沒有犯罪意圖,亦沒有從中獲取利益。法官又稱,未能證實陳家輝與案中所指的涉案公司及犯罪集團有不尋常關係,他所製作的建議書,部份是沿襲前任的建議書選取供應商,並非他屬意,而他亦曾在部份招標中選擇非涉案公司,但最後被上級否決,合理相信他是按照何超明掩飾犯罪意圖的指示下製作招標建議書,未能證實陳家輝是故意協助,他亦沒有故意隱瞞有關公司取得的批給的情況,他沒有從有關批給中收取巨大利益,並不符合共犯的所為。至於前司法互助廳長林依娜胞弟林浩源,法官指廉署並未發現他與案中犯罪集團有任何不正常交往,雖然他在涉案公司工作,知道運作流程,部份三公司競投標書由他一人以三種簽名發出,但只是聽從上司指示,沒有證據顯示他有額外收益,也沒有證據顯示參與犯罪。
另外,檢察長辦公室前顧問黃顯娣被判囚六年,學歷和能力不符合作為檢察長辦公室前顧問,又沒有定時上班,可隨時放假,並以出差為名騙取津貼,觸犯多項詐騙罪等罪名。
周小芙的代表律師表示,將研究判詞與周商議後才決定是否上訴;而昨日出席初院庭審判決的何超明胞姐對周小芙獲緩刑表示安慰,指她可以續繼照顧兩名年齡尚幼兒子。但對法院對何超明的判決仍表示不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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