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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建恩陳家輝甩罪

2017-08-16 06:35




    按上司指示工作無犯罪意圖

    黎建恩陳家輝甩罪

    【本報消息】捲入何超明案的九人,當中兩名前檢察院要員均全身而退,獲判無罪。合議庭認為時任檢察長辦公室主任黎建恩的權力來自何超明授權,何超明沒有他協助下,一樣能將各類工程、服務供應合同判給涉案公司。對於控方指黎建恩及時任檢察院顧問、綜合管理組主管陳家輝為貪圖職位配合何超明,法官反問,為何黎建恩十年間沒有收到如其他嫌犯的豐厚金錢利益,陳家輝的職位亦與犯罪代價不成正比。

    按指令辦事合理

    判詞指出,黎建恩作為辦公室主任,按檢察長指示辦事或向下屬傳達檢察長指令合理合法。合議庭並接納黎建恩沒有細閱文件的解釋,考慮到他於每年一月及六月須審批大量涉及常規性開支項目的建議書,並發現他甚至在一些其無權審批的建議書上簽署“批准”,可見黎建恩確實過分相信下屬,對交來建議書的內容不作分析便審批。

    合議庭表示,黎建恩及陳家輝在採購建議書上經常使用“黃色便條紙”先溝通,從部門內部行政的角度分析,做法並無不妥;從大量的“黃色便條紙”的內容中,顯示黎建恩會轉呈何超明審批建議書,故法庭無法得出黎建恩向下屬指定採用涉案公司的結論。

    黎無獲豐厚金錢

    合議庭又反問,如果黎建恩與何超明同屬一伙,並在將近十年間專門負責於檢察院內幫助何超明實現犯罪計劃,不明白為何黎建恩不像黃國威、麥炎泰、何超信及李君本一樣能獲得豐厚的金錢利益。

    合議庭續指,陳家輝負責的建議書最多,但法庭從多方面分析後認定,陳家輝並不知何超明的犯罪計劃。當中提到一份得到何超明書面確立的報告,表明檢察院有其保密要求,必要時可不適用“採購法”一般程序,可直接批給工程、服務等予指定和可信的供應商,陳家輝不過是沿用最富經驗及具法律知識的同事何金明選擇供應商的做法,並遵從最高領導人確立的精神。

    合議庭特別指出,“何超明借《檢察長辦公室組織及運作》作為法律依據,繞過採購法及原則,明顯是混淆視聽,但他作為澳門司法機關的最高負責人之一,其法學造詣肯定不會被下屬質疑。且其守法護法形象鮮明,若非本案被揭發,根本沒人相信何超明會藉上述報告內容,來為日後便於斂財犯罪鋪路。”

    貪職犯罪扯不上

    關於陳家輝沒有履行服務監管工作的責任,合議庭指,陳家輝及負責跟進服務及驗收的職員都不准進入獲多利十六樓全層(該層被何超明以保密為由禁止除司法輔助廳的人進入),無法對快圖像系統、微縮攝影外判等工作進行現場監管,故未能認定陳家輝故意不作為。

    合議庭並考慮到本案犯罪情節嚴重及犯罪時間漫長,相信無人會在毫無利益的情況下參與這樣的犯罪活動,當然亦可推測陳貪圖其職位配合何超明犯罪,不過,按一般人經驗,其職位帶來的社會地位及經濟利益,與被發現犯罪時須付出的沉重代價遠不成正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