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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遊行集會要填FORM? 民署:統一免錯漏 周庭希:不應強制填寫

2017-08-18 16:29

(資料圖片)
澳門社運人士周庭希表示,民署於本月14日開始推出新措施,規定申請遊行集會人士需要遞交「集會權及示威權書面預告」表格。他指,此前民署一直接受申請信的方式,認為遊行集會自由受基本法保障,當局理應只在公眾安全受威脅時方加設限制,現時強制要求申請者填寫表格並沒法理依據,亦有礙遊行集會自由,不應強制要求填寫。民署回覆本媒查詢時解釋,使用表格是爲了使書面告知的内容統一,避免出現錯漏,強調該表格的填寫内容沒超出法律規定需告知的内容。
周庭希表示,自己於本月14 日向民署遞交申請信,但職員告知由該日開始,民署只接受申請表格。他指,在多次強調申請書符合法律規定後,該名職員收下申請信,唯兩日後,即本月16日,民署回覆「不能接受該封申請信」,並要求他使用表格遞交申請。他強調,此前市民一直可順利透過申請信的形式,向民署管委會申請遊行集會,此方式亦符合法律規定,在沒有法理依據下實行新措施,並拒絕之前一直接受的申請信形式,將妨礙遊行集會自由,不排除會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本媒就有關安排向民署查詢。民署解釋,爲了使書面告知的内容統一,避免出現錯漏,使民政總署及相關部門能更快速地作出跟進及協調,民署制定了「集會權及示威權書面預告」的專用表格,於8月14日起提供給相關人士使用,並強調,該表格的填寫内容沒有超出法律規定需告知的内容。
民署指,根據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和示威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擬舉行而需使用公共道路,公眾的場所或向公眾開放的場所集會或示威之人士或實體,應在舉行前三至十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該法律第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就告知文件的内容亦作了規範,第三款規定:告知文件應列明擬舉行之集會或示威之主題或目的,以及預定之舉行日期,時間,地點或路線;第四款規定:告知文件須有三名發起人簽名,簽名者應列明其姓名,職業及住址以作身分認別,如屬團體,則由有關領導層簽名。
查看表格,當中要求填寫發起人的姓名、電話、身份證編號、職業及地址等資料。而據周庭希提供,於8月14日所遞交的集會申請信的照片中,有關發起人的資訊僅寫上了一位發起人的姓名、電話及地址,並無身份證號碼及職業。周庭希指,過往申請一直如是,而根據2011年5月終審法院的裁決,《基本法》並沒有將示威權限定由起碼一定數目,如三人以上來行使,故無訴定要遞交三個簽名。
另,周庭希指今(18)日收到民署通知,已接納他早前以申請信方式遞交的集會申請。他重申,填寫表格應只是一個選項之一,無論是表格或申請信民署都應予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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