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公報昨刊登
物管法一年後生效
【本報消息】特區公報昨刊登《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自公佈後滿一年起生效。新法規定,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須經房屋局發給准照,有效期三年;其中,獲發或續發准照的公司資本不得少於廿五萬元,且至少要有一名合相關條件的技術主管;倘若管理公司不再提供服務,須提前六個月在大堂入口張貼通告,通知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和房屋局。
須經房局發給准照
新法規定,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須經房屋局發給准照,准照有效期三年,可按相同期間續期,但不得移轉;如轉讓商業企業或者將其租賃他人,擬繼續經營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的企業主須持有有效的准照;其中,獲發和續發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的公司,公司資本不得少於廿五萬元,且至少有一名具法律規定任職要件的技術主管,該名主管至少具高中學歷,及修讀勞工局開辦的物業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課程且成績及格;倘若准照持有人不符合發給和續發准照的任一要件,且未能在規定補正期內補正,將被中止准照。
不續約須提前通知
同時,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須按照合同約定為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結清應繳的水電費,並為其投保火險和續保;為消防設備及電梯與專門企業訂立合同;預備及提交帳目、編製年度收支預算等;倘若無合同約定,管理公司也須編製年度收支預算,提交上年度有關管理的報告及帳目;若管理公司不再提供服務,須提前六個月通知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和房屋局。
房屋局現正制訂補充性行政法規,跟進有關准照和臨時准照的申請程序,以便提前啟動辦理相關准照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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