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駱偉建:選舉產生抵觸基本法

2017-11-02 06:35


    政府與市政機構是授權與被授權關係

    駱偉建:選舉產生抵觸基本法

    特區政府就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開展諮詢工作,不設由選舉產生的代議機制,而是改由行政長官委任,有意見認為此舉完全不可接受,認為市政機構必須有民選成分才具有政治代表性。基本法專家、澳大法學院教授駱偉建認為如果採取選舉產生市政機構的方法,變相成了一個代議機構,明顯與基本法規定相抵觸。而不採用選舉的方式,並不排除諮詢和聽取市民的意見。

    須依法設市政機構

    駱偉建昨日接受訪問時表示,首先要理解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必須嚴格按基本法的規定設立,並要符合以下的邏輯:(1)依照基本法治理特區是一個基本原則,不能違背,這是大前提。(2)設立特區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必須依據基本法進行,必須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不能抵觸基本法。也就不能離開基本法天馬行空設計非政權的市政機構。(3)依據基本法就必須對理解基本法第九十五條進行準確的理解。

    駱偉建表示,準確理解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必須把握三個關鍵點或關鍵詞:

    第一,非政權性機構。從澳門特區的權力體系講,非政權機構就不是權力體系中的一級政權機構,也不享有公共權力。具體而言,從政權性的權力體系中分析,政權性權力通常有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從行使權力的機關講,相應的有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但是,非政權性市政機構既無行政、立法和司法權,也不屬於權力體系中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因為不是政權機關,當然也就不可能設計成為一個代議機關,也就不能採用代議機關通常採用的選舉產生的辦法。換言之,不能用政權性機構的要求來設計非政權性機構。

    政府委託監督服務

    現在有一種意見,一方面接受將要設立的市政機構是非政權性制度,但另一方面,又建議按政權性機構來設計非政權性機構的產生方式、組織架構及職能。駱偉建認為這是自相矛盾,不能把非政權制度性機構變成實際上的政權機構。

    第二,政府委託。既然非政權性機構沒有本身的權力,他的權力來自何方?基本法規定來自政府的授權,因政府委託市政機構提供某些市政服務,所以,授權市政機構相應權力來管理有關事務,所以政府與市政機構的關係是授權與被授權關係,委託與被委託的關係,市政機構是否按政府委託提供服務必須受政府監督。也就是說,政府授予多少權力市政機構就有甚麼權力,市政機構既不能自己擴大權力,也不能改變服務範圍。市政機構與市民的關係,是提供服務的關係,不構成權力來源和委託的關係。所以,如果採取選舉產生市政機構的方法,就變成市政機構是受市民委託管理市政事務,提供市政服務,勢必改變了市政機構與政府的關係。至於市政機構提供甚麼服務?服務的範圍有多少?駱偉建認為最終是由市民決定,變相成了一個代議機構,明顯與基本法規定相抵觸。

    當然,不採用選舉的方式,並不排除諮詢和聽取市民的意見。市政機構向市民提供市政服務,或向政府提供諮詢意見需要聽取市民的意見,聽取意見的目的是改善服務。總之,不能取代政府與市政機構的委託關係。

    不存制約政府關係

    第三,提供服務和諮詢意見。市政機構作為提供市政服務的機構,可以主動和被動地向政府提供有關意見,幫助政府決策,完善相關政策。由於是諮詢意見,對政府應該無強制約束力,也就是說,市政機構對政府不存在制約的關係。當然,政府為了更好地服務市民,需要多多聽取市政機構的意見。 但是,如果市政機構由選舉產生,變相成了一個民選代議機構,不是向政府提供諮詢意見,而是向政府要求制約,限制,甚至可能出現對抗政府的委託。如果這樣,就改變了基本法對非政權市政機構的兩大職能,即提供服務和發表諮詢意見的規定,超越了非政權性的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