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盤工恐嚇襲警罪成判刑
【本報消息】一名男地盤工涉不滿樓上女鄰居噪音滋擾,攜摺刀上門用手拍打和腳踢對方鐵門,以及襲擊到場警員。初級法院合議庭宣判時指,控訴內容成立,裁定被告毀損罪、恐嚇罪,以及兩項加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成,判入獄兩年半。雖然被告初犯,但庭審期間沒有任何悔意,認為其重犯的可能性極高,決定刑罰須實際執行。
男被告秦×聰,三十九歲,本澳居民,報稱地盤工人。案中有四名被害人,頭兩名為被告的鄰居,後兩名為警員。
案情透露,今年三月五日上午約十時,司警接報氹仔地堡街某單位有人在走廊毀損,到場時發現涉案秦×聰正在用手拍打及用腳踢某單位大門,多番警告無效,於是上前制止。期間秦×聰反抗,用頭撞向牆和地下自殘,又出言恐嚇現場人員會報復,秦×聰最終被制服,在其身上檢獲一把摺刀。他被帶警局調查期間又再自殘及恐嚇警員。
法官於宣判時指,秦×聰基本否認犯案;但第一被害人表示案發前其鐵門沒有損壞,故肯定是由秦×聰弄壞,也聽到秦×聰對第二被害人所說的恐嚇語句。另外,從現場所拍攝的相片,由鐵閘的凹陷及損毀情況,反映秦×聰當時的態度惡劣。合議庭經分析後,認為第一、二名被害人的證言合乎邏輯,未見兩人串供,認為秦×聰實施了毀損、恐嚇的犯罪事實。
至於加重傷人的指控,雖然秦×聰否認犯案,但考慮到兩名受傷警員講述了一致的案發經過,他們的傷勢亦與控訴書描述相符,裁定這部分的罪名成立。
量刑方面,毀損罪判九個月;恐嚇罪判七個月;兩項加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兩年。數罪並罰兩年半單一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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