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二0一七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將於下周一(二0一八年一月一日)生效。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的核心部份是供款制度,體現於自願參與根據法律規定所設立的公積金計劃。公積金的供款計劃分為兩類,一是「公積金共同計劃」,二是「公積金個人計劃」。
「公積金共同計劃」由僱主自願設立,僱員自願參與。
當僱主決定加入非強制央積金,僱主應與合資格基金管理實體訂立公積金共同計劃合同。僱主須按央積金制度的基本標準,或設定較標準更有利於僱員的合同條款,包括把基本工資以外的其他薪酬組成部份(例如津貼、雙糧等)都納入作為供款的計算基礎、為僱員作出較高的供款、設立更有利僱員的權益歸屬比例(例如供款滿一年可開始獲取僱主的供款,或供款未滿十年便可取得僱主全部供款等)。
基金管理實體應自收齊文件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計劃合同及相關文件轉交予社會保障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會於六十日內作出批核並通知僱主。僱主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通知僱員行使參與共同計劃的權利。
僱員如選擇參與非強制央積金,應自接獲僱主通知之日的翌月起計三個月內,向其提交已簽署的參與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僱主在收齊參與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後,應在翌月內把文件轉交予基金管理實體,並於僱員同意參與計劃的下個月開始供款。為此,僱主可於僱員每月的薪金中扣起僱員應付的供款金額,連同僱主應付的供款金額,於每月最後一日或之前向基金管理實體繳納上月的相關供款。
如僱員選擇不參與公積金共同計劃,亦須於自接獲通知之日的下個月起計三個月內,以書面方式通知僱主,但此情況下並不影響僱員日後行使其參與該公積金共同計劃的權利。
僱主及僱員各自為自己的供款選擇合適的退休基金及投放分配。當僱員的供款時間符合獲得其僱主的全部供款結餘時,該僱員有權決定自己及僱主的供款投放分配。僱主亦可在設立公積金共同計劃時,將其供款的投放分配權給予僱員。
至於有關「公積金個人計劃」的內容,下周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上)(法務局供稿)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七/二0一七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及第三三/二0一七號行政法規《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補充規定》的規定。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