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六六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從中確保每個人都可享有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權利。《公約》於一九七六年起生效。回歸前,《公約》已在澳門適用。回歸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公約》適用於本澳的規定繼續有效,而且通過澳門特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根據第一五/二00一號行政長官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致聯合國秘書長有關《公約》繼續在澳門特區適用的通知書,聲明《公約》在澳門特區適用,特別是《公約》第一條並不影響《聯合聲明》和《基本法》關於澳門地位的規定,以及《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通過澳門特區的法律予以實施。另外,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受到限制,這種限制不得與公約適用在澳門的有關規定抵觸。
根據《公約》規定:「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這些權利包括:接受教育的權利,初等教育應屬義務性質及免費,中等及高等教育就應逐步做到免費;選擇職業的自由,包括享有自由選擇和接受工作來謀生的權利等;生活保障的權利,即有權為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並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參與文化活動的權利,即有權參加文化生活、享有科學進步及其應用所產生的利益,而且對其本人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都會受到法律保護等。(上)
下周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有關《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第一五/二00一號行政長官公告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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