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與政府代表討論修改《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委員關注政府有否措施幫助家庭突變的人士,希望政府提出「補底」條文。
何潤生稱,就法案建議申請社屋家團中任何成員及配偶,不得擁有物業的年期由原來三年改為五年,以更符合社會公眾利益。對此,委員會和政府有不同看法,認為時間過長,家庭環境變化也大,應顧及其中因素,從而希望政府在法案中的例外情況設定「補底」條文,保障出現這種情況的人士。
又對於法案建議放寬申請資格,除經屋取得人或四厘利息補貼取得者外,其家團成員亦可申請社屋。何潤生解釋稱,意思是指除經屋取得人外,其家團成員可在經屋交付使用起十年後,脫離家團申請社屋。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