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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陳斯喜在廣東省當選全國人大代表說開去

2018-02-02 05:04
  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前日發出第一號「公告」,宣布廣東省第十三屆人大第一次會議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依法選舉產生廣東省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一百六十二名。根據法律規定,其代表資格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認。
  在這份一百六十二人的全國人大代表名單中,有多名是中央港澳工作的官員,可以說是他們「扎堆」在廣東省當選為全國人大代表。他們是: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張曉明、前任主任王光亞;香港中聯辦主任王志民,澳門中聯辦主任鄭曉松、副主任陳斯喜,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澳門基本法主任李飛、副主任張榮順。此外,著名台灣問題學者,北京大學台灣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委員李義虎(也是在廣東省選出),也「榜上有名」。
  據相關報導,在這一百六十二人名單中,有廣東省本省一百五十人,中央提名十二人。因而上述中央港澳工作官員,及李義虎等人,是屬於中央提名。實際上,在去年十二月七日公佈的廣東省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候選人人選(含后備人選)推薦名單(共一百九十六人)中,是沒有上述中央提名人選的。而據說,本省候選人是實行差額選舉,從一百九十六人中選出一百五十人;而中央提名的候選人則實行等額選舉。就像回歸前香港、澳門地區的全國人大代表,是由廣東省人大選舉產生,在選舉時,大會就強調,港澳代表是等額選舉,不要以為「卡」掉港澳代表,就可以多選幾位本省的全國人大代表。
  實際上,在回歸前,香港、澳門地區的全國人大代表,是在廣東省選出;回歸後,雖然香港、澳門地區的全國人大代表也「回歸」到由當地選出,但香港、澳門中聯辦負責人的全國人大代表身份,仍然是在廣東省人大選舉產生。不過,他們在出席全國人大會議時,是分別參加香港或澳門代表團的活動。
  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成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因而估計,張曉明、王志民、鄭曉松等官員,都只是「陽春代表」,而不能當選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按:香港、澳門中聯辦是否屬於「行政機關」,還須進一步探討)但張曉明、李飛、張榮順等人「往哪裡擺」?或許還得「乖乖」地參加廣東省代表團的活動。不過,由於王光亞已經退休,沒有行政機關的職務,因而就為當選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供了「條件」。何況,過去的若干位港澳辦主任,還曾兼任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還要高的職務,包括兼任全國政協副主席的廖暉;而姬鵬飛則在出任國務院港澳辦主任之前,曾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國務院副總理兼秘書長;在國務院港澳辦主任任上則兼任國務委員。因此,作為開國元帥陳毅的女婿的王光亞,倘獲安排參選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並不為奇。
  但其中的陳斯喜,也是當選全國人大代表,而不是像此前慣例的全國政協委員,就頗有「不尋常」之意。可能正如《星島日報》不久前爆料,他將會出任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澳門基本法委員會主任,並由此獲安排參選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並被任命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
  那麼,現在正任此職的李飛將「往哪裡擺」?他只有六十四歲,距離退休還有一年,不可能就此退場,而且他也當選為新一屆的全國人大代表。或許,是兩種安排,其一是李飛續任現職,陳斯喜先任正部長級的副主任,一年後李飛退休時再坐正,其模式有點像此前李剛以正部級調到澳門中聯辦,白志健仍任主任的那樣。其二是「特事特辦」,採李飛與陳斯喜「雙主任制」,而後者暫時不兼任副秘書長,待一年後李飛退休後,陳斯喜再兼任副秘書長。
  陳斯喜出任此職,實至名歸。他是「國家法」的專家(在境外則稱為「憲法學」),長期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工作,從事憲法和行政法的立法工作,參加了四次憲法修改工作,兩次選舉法修改和地方組織法修改工作,參加了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立法法、國防法等十多部憲法性法律的制定工作,參加了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監察法等幾十部行政法律的制定工作,並曾歷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主任,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澳門基本法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在調澳門前,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及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在調到澳門後辭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但兼任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倘上述傳聞屬實,可能又要恢復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倘上述傳聞屬實,就將傳遞一個重要信息,那就是,在全國人大換屆時也一併調整香港、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的成員,將凸顯中央對香港、澳門特區的全面管治權,今後香港、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的換屆,是跟隨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換屆,而不是分別跟隨香港、澳門特區政府的換屆。因為過去的方式,「兩制」的色彩較濃,但既然香港、澳門基本法委員會是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下設的專門工作委員會,其任務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香港、澳門特區報請備案的法律、決定全國性法律在香港、澳門特區實施、對基本法有關條文作出解釋,以及提出基本法修改議案列入全國人大議程前接受徵詢時,就有關問題進行研究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就是屬於「一國」的範疇。在此情況下,為凸顯中央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其換屆不再適宜跟隨香港、澳門特區政府的換屆,而是跟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換屆。
  其意涵,與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組長改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兼任一樣,都是要從國家憲法和基本法的角度,將港澳事務工作回歸憲政制度的高度,以利於在兩個基本法實施中遇到的涉及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的問題,以國家憲法和基本法為依據,準確地抓住「一國」與「兩制」的關係這個核心,嚴格按照既有利於中央行使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又有利於特區施行高度自治的要求,使「一國」和「兩制」能夠有機地結合在一起,既保証中央對香港、澳門有效行使國家主權,保証基本法在全國範圍獲得統一的理解和執行,又保證香港、澳門兩個特區有效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保証香港、澳門兩個特區實行高度自治。
  倘此猜測獲得證實,可能會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常委會之後,常委會舉行的第一次會議,就決定及任命新一屆香港、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的成員名單,當然也包括陳斯喜,而其他委員也一併調整。
  倘是從「新陳代謝」的角度,可能現任的委員也要調整。一方面,其中一些人已經連任多屆,比照別的機構如全國政協等,也應該更換了,而且也可讓新人有機會參與活動,貢獻其智慧。另一方面,其中有的成員已經是八十歲上下,身體、精力狀況不適宜再擔負重任了,應該退下來頤養天年了。
  或許,此次調整倘能根據港澳地區的政治態勢發展,導致基本法委員會的角色吃重,可能會成為政治生活中的注視焦點之一,因而作出某些改革,就是與時俱進的。比如,其港澳區的委員,既要注重社團、界別的代表性,更要注重法學的功能性和專業性。基於「反對派」可能會「挑剔」,呼籲其會議公開進行,這就需要其港澳區的委員,既不是社團代表念表態性發言稿,也不是法學專家宣讀艱澀難懂的學術論文。而是理論結合實際的討論探討,就像立法會審議法案的模式那樣。這樣,就將能更好地建立其工作在港澳居民中的認受性和接受程度,更具有正當性和說服力。「反對派」要挑剔也無從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