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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首置不動產加徵印花稅引介 第二個不動產擬徵5%三個或以上徵10%

2018-02-07 03:30

【專訪】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昨在立法會引介《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法案時表示,近期市場又有回復熾熱的跡象,根據統計暨普查局資料顯示,本澳整體住宅樓價指數已由2016年第一季的203.3上升至2017年第四季的258,升幅約27%,社會上有意見要求政府再度推出調控措施,以打擊投機活動。

根據財政局資料顯示,現時的住宅單位買家基本上是澳門居民。以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間為例,在所有住宅交易的買家中,本澳門居民(自然人)佔了97.7%,非澳門居民(自然人)佔了2.1%,法人只佔0.2%。另一方面,在住宅單位的買家中,在購買時並未擁有住宅單位的約佔56.7%,已擁有一個單位佔28.1%,已擁有兩個或以上單位佔15.2%。故此,為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可持續健康發展,特區政府在聽取了社會的意見及綜合分析評估後,認為有必要採取向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或其權利的取得人加徵取得印花稅的需求管理措施。考慮到新措施的性質,我們特別提請立法會以緊急程序的立法方式審議取得印花稅法案。

概括而言,法案建議對於居住用途不動產的移轉,除了原來應繳的稅項之外,再向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或其權利的取得人,加徵按不動產移轉價值或估定價值計徵的取得印花稅。如果取得為取得人的第二個不動產,適用的取得印花稅稅率為百分之五,如果取得為取得人的第三個或以上的不動產,適用的取得取得印花稅稅率為百分之十。

該法案訂定適用取得印花稅的情況,主要分為下列兩類情況:

(一)第一類。指在取得單一不動產時,取得人已擁有其他不動產的情況。這裡包括取得人獨自或與他人共同擁有不動產而取得單一不動產的情況。須要進一步說明的是,在共同擁有不動產的情況下,當所取得的是取得人與他人共同擁有的同一及屬其唯一的不動產時,因有關不動產並非是取得人已擁有的其他不動產,根據法案的規定,並不屬取得印花稅的徵稅適用範圍,因而無須繳納取得印花稅;

(二)第二類。在取得多個不動產時,取得人未擁有或已擁有任何不動產的情況。這裡包括取得人獨自擁有、與他人共同擁有或未擁有不動產而取得多個不動產的情況。本法案規定,如取得人為兩個或以上,則按擁有最多不動產或其權利的取得人所擁有的不動產或其權利的數目,決定適用的取得印花稅稅率。

為了防止有人利用夫妻之間的財產制度規避繳稅責任,減弱政策效果;同時考慮到各地婚姻財產制度上的差異以及實務操作上的可行性,法案建議,如果夫妻任何一方擁有不動產或其權利,則視另一方也擁有該不動產或其權利。我們要強調的是,此一制度的設立,並不會影響夫妻所選的婚姻財產制度,亦不會改變其制度,只是為本法案所訂定的稅務效力上作計徵取得印花稅之用。我們相信這樣的規定合理、清晰和有利於法律的有效執行。

另外,為了照顧換樓人士的需要,法案建議,屬於只取得一個不動產且原先只擁有不多於一個不動產的取得人,在按百分之五的稅率繳納取得印花稅後,只要自作出取得非首個不動產或其權利的文件、文書或行為之日起一年內,對原先擁有的不動產或其權利作出移轉,並就該移轉作成登記,可自有關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取得印花稅稅款。

此外,鑒於現時親屬共同取得不動產或其權利的情況普遍,法案亦建議,如繳納稅率為百分之五的取得印花稅的共同取得人之間具有婚姻、直系血親或姻親關係,且所有取得人原先各自擁有的不動產或其權利均不多於一個,只要在上述期間對原先擁有的任何一項不動產作出移轉,並就該移轉作成登記,亦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取得印花稅稅款。

在本法案的退稅規範上,亦須補充指出的是,如不動產或其權利因處於訴訟、仲裁或繼承程序,並導致取得人未能於一年期間內移轉該不動產或其權利,則有關期間會由相關程序消滅後才開始計算,以免因有關取得人因處於該等情況而未能行使退稅的權利。

立法會今日(七日)細則性審議有關《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