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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涉前檢察長案其中兩被告 中院裁定維持原審裁決參加黑社會等罪

2018-02-07 03:30

【特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消息:2017年8月15日,初級法院刑事法庭對涉前檢察長案的另九名被告作出一審宣判,第一被告黃國威、第二被告麥炎泰、第三被告何超信、第四被告李君本、第八被告王顯娣和第九被告周小芙被判罪成,分別被判刑14年、12年、13年、12年、6年和2年(緩期3年6個月),第五被告林浩源、第六被告黎建恩、第七被告陳家輝被判罪名不成立。

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四被告和檢察院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考慮到案情複雜以及第一和第二被告的被羈押狀況,中院合議庭先審理了這兩名被告就黑社會罪、相當巨額詐騙罪和加重清洗黑錢罪所提出的上訴理由。

兩上訴人主要提出:1)關於黑社會罪,原審判決對犯罪集團所應具備的「組織性」、「穩定性」及「犯罪目的」要素欠缺說明,亦無對「特別危險性」這一構成要素作出解釋,導致判決無效;2)關於相當巨額詐騙罪,涉案的三個單位自2006年開始才由上訴人黃國威公司所使用,而且確實有實際用於微縮,不能說是借口,不構成犯罪,最多只是何超明濫用職權;3)關於其中的17項加重清洗黑錢罪,涉案公司在將從檢察長辦公室收到的支票存入銀行帳戶之後,再轉至上訴人黃國威及麥炎泰的個人銀行帳戶的過程中是完全沒有隱藏的,應裁定加重清洗黑錢的罪名不成立;4)兩上訴人被判觸犯的多項加重清洗黑錢罪應以連續犯方式處罰。

中級法院對這幾項理由作出審理。

關於黑社會罪的幾個構成要素,合議庭指出,在組織要素方面,何超明與黃國威、麥炎泰等人分工合作,由黃國威、麥炎泰等人負責開設不同公司並處理公司運作等事宜,何超明則通過不同方式向檢察長辦公室工作人員下達指示,指定由黃國威、麥炎泰等人開設的公司承接檢察長辦公室大量的多種類的合同判給,毫無疑問已經形成一個組織團伙。每個成員均在其中擔任不同角色,共謀合力,而何超明則發揮核心關鍵作用,充當領導者及指揮者的角色,完全符合有關犯罪的組織要素要求。

穩定要素也在合議庭認定的事實中得到充分的體現。在超過十年的時間裏,涉案公司專門承接檢察長辦公室合同,並無其他任何業務,無疑突顯了何超明與黃國威、麥炎泰等人共同組成的組織的穩定性,完全滿足構成犯罪的穩定要素。

至於目的要素,何超明利用其身為檢察長的職權,左右檢察長辦公室各類合同的批給程序,令涉案公司順利獲得大量合同的判給,並因此獲取不法利益,同時將該等不法利益進行轉移,以掩飾其不法來源和性質。毫無疑問,該團伙是為取得不法經濟利益而成立並存在。

最後,該集團成員以有關組織的名義作出犯罪行為時,將之理解為合理的行為,這種「組織性」形成了令人難以打破當中成員罔顧法紀的價值觀,以及效忠和團結的精神,形成了自成一套的行為規則,體現出「特別危險性」。因此,有關黑社會罪的多項上訴理由均不成立。

有關特別巨額詐騙罪,合議庭指出,涉案的三個單位僅於2006年才由黃國威公司使用的說法並不屬實。實際上,黃國威公司至少從2004年4月開始便將相關地點用作該公司的辦公地方,並且從未將其用於微縮工作。兩上訴人所實施的行為,並非單純濫用固有權力來獲得不正當得利,而是使用了「詭計」,使檢察長辦公室信以為上述單位用於微縮工作而租用有關場所,其行為已超出「濫用職權罪」所涵蓋的範圍,已經屬於有意制造假象去隱瞞檢察長辦公室的人員,尤其是使用詭計令司庫交出屬於公帑的財產利益,為其支付了合共3,327,804澳門元的租金,完全符合了「相當巨額詐騙罪」的罪狀構成要素。因此,這部分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關於加重清洗黑錢罪,合議庭指出,上訴人黃國威及麥炎泰及其他嫌犯透過涉案公司及個人開設的銀行帳戶,分別以六種不同的途徑,接收、轉移來自檢察長辦公室判給合同而獲取的利潤,並最終都會流入屬於何超明可操控的範圍內的銀行帳戶或其他投資項目。不論是透過哪一種途徑,都有明顯不法資產的轉移,而且不約而同地都是透過金融銀行機構的正常運轉過程,企圖把原來明顯的不法利益,經過不同渠道進行漂白。他們的這種行為已影響了金融流通體系的正常運作,構成加重清洗黑錢罪。因此,這部分的上訴理由也不能成立。

最後,關於應以連續犯處罰多項加重清洗黑錢行為的上訴理由,合議庭指出,原審法院並非單單以涉案犯罪團伙的成員的某一個戶口在不同時間裏使用的次數來認定罪數的,也就是說,並沒有將犯罪團伙每提存一次款項又或每發出一次支票都當成一次犯罪。當他們利用同一個銀行帳戶以相同的方式作出的錢款轉換,而無論轉換多少次,都以連續犯論處,只當作一個罪狀來處罰。只有當出現不同的洗錢途徑時,才會當成新的犯罪行為來計算罪數。因此原審法院已經考慮了《刑法典》第29條第2款中有關連續犯的規定。所以這項上訴理由也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裁定兩上訴人黃國威、麥炎泰就參加黑社會罪、相當巨額詐騙罪及加重清洗黑錢罪所提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審判決就參加黑社會罪、相當巨額詐騙罪及加重清洗黑錢罪的裁決。至於兩上訴人被判處的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合議庭將其留待審理檢察院就相關罪行的上訴時一併審理。

參閱中級法院第951/2017-I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