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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首置印花稅「夫妻條款」被否決

2018-02-09 06:30

【本報訊】立法會昨局部細則性通過《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由於數名議員對於法案中第三條第五款﹕「倘若夫妻擁有不動產或權利,則視另一方亦擁有該不動產或權利」不支持,該條文不獲通過。第四條一款一項,「向取得不動產或其權利屬居得人第二個不動產或其權利,稅率額外加數百分之五「,亦存在爭議。有議員認為,不鼓勵澳門人細屋換大樓、多買一間屋比家人住,甚至是懲罰澳門人。
政府以緊急程序向立法會提交的《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昨日在立法會作細則性討論,對於法案中「倘若夫妻擁有不動產或權利,則視另一方亦擁有該不動產或權利」,議員存在大爭議。議員黃顯輝、葉兆佳提出,夫妻間的財產制度多樣,此條文對於夫妻的財產制度存在沖擊,例如分產制度。對於感情處於決裂、分居中的夫妻更不利,其中一方難以再購物業遷出,對未擁有物業的一方不公平。宋碧琪認為,此舉可能令家庭為避而不結婚或離婚。
財政局局長容光亮指,本澳婚姻財產制度包括分產制及共同取得財產制,加上可以改變財產分配制度,外地註冊的婚姻適用於澳門等,產生不同效力。現行制度下,配偶將其業權轉移予另一方配偶可獲豁免稅項,容易產生大量窺避法律、避稅情況,令庫房收入受影響。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指,在制定條文時盡量不影響現行婚姻財產制度,由於大部份夫妻共同居住,才有此考慮。但此條文最終僅十四票贊成、八票反對、九票棄權而不獲通過。
另一條討論激烈的條文,是第四條第一款一項,「向取得不動產或其權利屬居得人第二個不動產或其權利,稅率額外加數百分之五。」議員區錦新提出,現今居住環境下,有市民希望購入第二個單位供家人居住,改善居住環境,但稅率額外加數百分之五,變成不鼓勵澳門人細屋換大樓。高開賢更認為,此條文是懲罰澳門人,多買一間屋就比多啲稅。對此條文反對。吳國昌指,不少家庭都會購入第二個單位作投資之用,但投資不等於炒樓,樓價高在於發展商囤貨、抬價。
梁維特重申,希望通過稅項差異令社會資源落於首次置業人士身上,法案其他條文對姻親、遺產繼承、轉售等已作出處理,懇請議員支持法案,支持政府的立法原意。由於夫妻業權自動歸屬條文不獲通過,此條文又引起爭論,政府代表向立法會提出休會。休會後,此條文反對之聲頓減,獲二十五票贊成、三票反對、兩棄權獲通過。購買第三個單位加徵百分之十稅項,獲二十七票贊成、三票反對,同樣獲通過。
法案將於公佈後翌日生效。購買第二個不動產或其權利額外徵收百分之五取得印花稅、第三個則收取百分之十印花稅。但分產制夫婦,以個人名義購入物業,另一方不自動視為屬有業權。僅得一個物業的業權人,若想換樓,購入另一單位後一年內將手上的唯一個單位出售後,可向財政局申請退回上述已繳納的取得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