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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紗紙契」和「卓家村事件」的由來

2018-02-10 05:22
  本欄前日提及到「紗紙契」,尤其是三十多年前卓家村民意圖以「紗紙契」冒充政府公地的往事,有一些青年朋友包括新近入行的新聞從業員等在內,對此都毫無印象,詢問是甚麼一回事。對此,作出簡要述介。
  所謂「紗紙契」,本欄前日有簡單介紹,現根據筆者當年的採訪資料,並結合一些著作,如楊靜輝的《澳門基本法釋義》(人民出版社出版),及陳家輝的《澳門土地法改革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澳門基金會出版),綜合概括如下:
  「紗紙契」是由葡語翻譯過來的,是一個由外國引人澳門的名詞。從「紗紙契」的字義來看,是指那些寫在具有極高的韌性、吸墨性强、光滑度高、潔白、細嫩、防蟲蛀、清香味、色澤曆久不變,不腐,保存年代久的紗紙上的土地房屋契約文書。葡國人從事物的外觀去稱呼澳門居民的土地房屋契約,而不是以中國土地上所慣用的名稱去稱呼,例如統稱它們爲「土地房屋契約」,其目的在於「去中國化」,並隱含著否定澳門的中國居民手中「土地房屋契約」,及否定頒授或承認這些權利的政府機關的合法性,以及否定當時合法中國政權(即清朝政府)對澳門領土主權的客觀事實,從而引申出占據澳門的葡國人擁有澳門領土主權的結論。
  澳門的「紗紙契」可以追溯到清朝時期,其在十九世紀或者更早時期就已出現在澳門。在澳葡政府占領氹仔島、路環島前,這兩個離島上就存在不少「紗紙契」土地。當時清政府及民國政府均發出田契,以證明該地歸屬(即「紅契」,俗稱「紗紙契」),契內列明地點、位置、面積、坐向、時間及買賣等有關證明。轉賣之時先召親房人等及遠親近戚,待他們放弃之後,始賣與其他人。此乃相約成俗之例及不成文的規定。在葡萄牙占領澳門後,這種立契方式仍維持了一段時間。經輾轉多年,位於澳門半島的此類土地,大部分幾經轉手或發展,最後都在葡國的管治政府下屬機構登記局(今稱物業登記局)作物業登記,轉為「西契」。不過,葡國人佔領氹仔島、路環島之後,有一部分當地居民幷未將其土地及房産的業權向澳葡政府下屬的登記局進行物業登記,因此有關的登記部門幷沒有這部分土地的權屬證明文件。澳門回歸後,按照基本法第七條的規定,這些土地成為國有土地,但土地及其上蓋房屋的業權仍然由原居民代代相傳,結果引發其後的社會問題,並因此而導致離島區不少土地亦因此未能發展。
  到了一九七九年二月八日中葡建交後,澳葡政府認為已經對澳門享有充分的合法管理權,走出了此前澳葡政府在「一二三事件」後「無政府主義」思潮的陰霾。華人領袖何賢先生更在歡迎新澳督高斯達海軍少將的酒會上致詞時說,「現在中葡已經建交,中國政府承認澳葡政府對澳門的管理,我們不能搞無政府主義,要專重和執行澳門政府的決定」之後,北京政府駐澳機構一一南光貿易公司及其附屬的各機構,以及一些各愛國愛澳團體,在有關工程動工前,都主動將圖則送呈當局審批。而在過去,都是不經這一手續便自行動工的。但卻又滋生新的問題,就是某些據位人,利用當時中文並不是官方語言,華人居民沒有幾人熟悉葡文的機會,故意拖延審批,來製造索賄的條件。《明報晚報》記者吳惠芳在筆者協助下,對此現象進行查訪,以一整版篇幅予以揭露,並親繪一幀漫畫,將賄款形容為「效率費」。要說貪污,回歸前更為嚴重。澳門回歸後雖然也有腐敗,其實是「小巫見大巫」。
  獲得對澳門行使充分管理權的澳葡政府,之所以不承認「紗紙契」,除了是上述的「去中國化」隱含意識之外,更如本欄前日的分析,由於「紗紙契」年代久遠,且還有各種不同的版本(有的蓋有官府的紅印,有的沒有;有的是官府出具的,有的是私人出具的),難辨真偽,而且也確實是發現了有人偽造「紗紙契」,因而造成「紗紙契」長期無法得到澳門政府的承認,這部分土地的業權就無法確定。
  實際上,就如「卓家村四兄弟」出示的「紗紙契」而言,澳督高斯達在諮詢會上宣布,該發展地段是位於由澳門政府塡海所得的土地上,是屬於政府所有的官地。「沙紙契」持有者所擁有之土地,是非法佔用的,並未經過登記,必須予以無償收回作發展用途(後來海島市政廳發給十三萬二千六百五十七元一角的靑苗費作補償)。而該幅位於氹仔史伯泰馬路側的低地,面積約二萬平方米,周界七百多米,共分爲六部份,其中有三部份種有農作物,另三部份則荒置。聲稱擁有該土地所有權的卓家村的卓英、卓昌、卓永生及卓儀等,出示了據說是在前淸咸豐十年(公元一八六零年)六月香山縣衙發給他們的「沙紙契」。他們手持請願信及「沙紙契」的影印本,前往澳督府請願,並召開記者招待會大吐苦水,還聲稱他們將携同「沙紙契」返回內地,要求有關方面協助,必要時向北京國務院進行投訴。
  而就在卓英等人東奔西跑的同時,澳葡政府計劃設備曁建設司署透過新聞處發出一份文字材料和兩幅本世紀初的水文圖,指出該地在本世紀初仍是分隔大、小氹仔兩個孤島的海灘,約在六十年前(即一九二零年)才由政府塡海造地,將兩島連成一個氹仔島。故此根本不可能存在一百二十年前(即一八六零年)該處便有土地並由前淸政府發出「沙紙契」之事。這一招果然是殺手鐧,卓英等人噤若寒蟬,停止奔走近月。後來有人獻計:何不設法獲得也擁有氹仔、路環島「沙紙契」的知名人士,特别是華人領袖何賢(其公子何厚鏗擁有大量「沙紙契」,而且其本人早幾年亦曾在立法會上提過「沙紙契」問題)的支持?於是,他們又
  發出一份《致社會各界人士的公開信》,分發給各報館及有關知名人士,還結隊前往中華總商會要求謁見何賢。中總的辦事人員反應很冷淡,表示何賢公務很忙(事實上何賢當日出席澳門立法會議,翌日便赴北京出席六屆人大首次會議),無時間處理這些事情,請把公開信交下,日後再轉呈。而其他社會各界人士對此事的反應,亦基本上是冷漠的。這一件事,被一些人誠稱爲打不贏的「土地戰爭」。
  正因為澳葡政府對「紗紙契」的真偽「有看法」,因而在一九八零年制定《土地法》時,就迴避了「紗紙契」問題,從而使此問題更複雜。據估計,離島的「沙紙契」及「紅契」有上千份,而且很多是劃界不淸,互相重覆或彼此重叠的,非常混亂,曾引起過大小糾紛的事件。一些財團在離島進行發展計劃時,爲了防止重蹈覆轍,都禮聘了並無任何股本的何賢作董事長,因他名鎮濠江,任何方面的人士都對他禮讓幾分。在這種情况下,便發生了暗中對立的「濠苑城」和「海洋花園」兩個屋邨計劃的董事長都是何賢的「狀況」。當時海島市政廳的一位官員向筆者表示,政府一貫是不承認這些契約的。第一,它不是澳門政府發出的官方文件,也沒有經過法律手績,故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第二,契約上的當事人早已作古,無從對証,而且那些「官印」,安知是眞是假?因現時已無人能確知當時地方官衙的印鑑是怎樣的。第三,由於第二個原因的存在,也就不排除有人僞造契約的可能性。這位官員又表示,澳門政府祇承認在政府有關部門登記獲發的證明,亦即是「西契」。但是,全離島只有路環有一人曾申請辦領「西契」,氹仔至今仍未有人申請過。
  由此可見,所謂「沙紙契」的法律地位是極其脆弱的。不過,葡國法律有一條是「和平佔有」,即當事人在以和平方式佔有地產或房產,在一定期限後
  (通常是十五年),如無人提出反對,此地(房)產即可歸佔有者所有。筆者當時曾就此法律問題請敎一位法律界出身的高官:即使「沙紙契」在法律上無效,但卓英等人已和平佔有了這幅土地數十年以上,這是否等於已具有法律效力?這位高官的答覆是否定的:因爲即使是「和平佔有」方式,亦得經過法律手續而獲確定。如果卓英等人向法院申請並作出聲明時,政府當局便會提出反對。在原主反對情况下,是根本不可能履行法律手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