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追討利市錢官司說起
近日,內地一名女大學生因父母離婚後不願支付學費,於是她告上法院,向父母討回過去近六萬元人民幣的利市錢。事件引起父母是否有權使用孩子利市錢的討論。
小朋友的利市錢屬於誰?
利市錢的所有權無疑是屬於小朋友所有。因為按照法律規定,未成年人(即未滿十八歲的人)亦可擁有自己的財產,例如利市錢、長輩贈送的首飾或禮物等。不過,由於小朋友未必有足夠能力管理好自己的財產,所以在使用和管理財產方面會受到一定限制,例如須將財產交由父母保管,或由父母安排使用等。
父母可否動用子女的利市錢?
父母雖然有權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但並不等於可將子女的財產視為己有,因為父母的責任祇是替子女管理財產,待子女成年後,父母便要將保管的財產交還給子女。現實中,很多父母都會將子女的利市錢存入銀行,留待他們成年後使用。
日常生活中,也有不少父母將子女的錢用在生活開支上,例如購置電腦、報讀進修課程等。祇要符合未成年人本身的利益,父母可動用子女的財產,尤其用在子女的健康或教育上的開支。
小朋友可否自己用錢?
隨着小朋友長大,他們亦需要用錢,例如買早餐、汽水、文具等十分普遍。事實上,法律亦規定,祇要是在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力所能及、而且祇涉及小額支出的買賣,是毋須經得父母同意或陪同。相反,如果不是未成年人力所能及,又或涉及大額支出的買賣,就應該獲得父母同意才可購買。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16及1733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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