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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辣招」展示動機與效果不統一說開去

2018-02-28 05:22
  新春過後,各行各業紛紛舉行春茗或團拜活動,並展望新的一年的作為。其中各家房地產商會團拜時,所談論的議題,就是特區政府春節前推出的抑制房地產「過熱」的「辣招」不辣,反而起到更進一步推高樓價的作用。這是一個典型的「動機與效果不統一」的行施政失敗案例。實際上,這項「辣招」的本意,是要壓低樓價,減輕居民尤其是首次置業的年輕人的購樓負擔。這個動機是美好的,是屬於「以民為本」的體現。但卻因提前進行「預告」,而讓房地產商早就作好應對動作,惹來「圖利房地產商」的質疑;再加上該「辣招」對居民們的購樓心理及需求明顯作出誤判,因而未能緊緊抓住主要矛盾,「診錯病症開錯藥」,更讓不少有意提高居住品質,「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並非是「首置戶」的居民,未受其利,先受其害。結果是,房地產商固然是「貓刮咁嘈」,部分居民也是開罵「多得佢唔少」,特區政府變成「風箱裡的老鼠——兩頭受氣」,兩邊不討好。
  這就是典型的「動機與效果不統一」。所謂「動機與效果」,是一組唯物辯證法的命題。任何人做事情,都是先有動機後有結果。而是否能如人所願即達到預想的效果,就不是都能受人的動機所能控制得了的。因為效果能否實現,是受各種外部因素特別是客觀規律的作用決定的。毛澤東在動機與效果的關係上明確指出:「唯心論者是強調動機否認效果的,機械唯物論者是強調效果否認動機的,我們和這兩者相反,我們是辯證唯物主義的動機和效果的統一論者,社會實踐及其效果是檢驗主觀願望或動機的標準」。也就是說,毛澤東的觀點不否認動機,不否認良好的主觀願望,但更重視或服從於效果,把效果作為檢驗動機是否正確的標準。只有動機與效果統一於效果,才是不折不扣的唯物主義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
  對於此次「辣招」為何會形成「動機與效果不統一」,筆者並非房地產方面的專業人士,無法像吳在權、謝思訓還有李彩虹等行家里手那樣,洋洋灑灑地從專業理論入手進行分析,而只能是單憑直覺及「經驗主義」,提出一些概念性的認知。那就是,這次「辣招」並未能針對樓價「過熱」的真正原因,進行對症下藥,以至是釜底抽薪。相反,卻損害了希望能提高居住品質的「非首質」居民的利益,走向「以民為本」的反面。
  關於「症」的方面,前述專家已多有精準的論述分析,不是專業人士的筆者不敢「狗尾續貂」。筆者要談論的是,這項「辣招」前述的對希望能提高居住品質的「非首置」居民所帶來的傷害,甚至可以說是對他們的合理利益,尤其是如同習近平主席所描述的「我們的人民熱愛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穩定的工作、更滿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會保障、更高水平的醫療衛生服務、更舒適的居住條件、更優美的環境,期盼著孩子們能成長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就是我們的奮鬥目標。」中,對「更舒適的居住條件」的利益和希冀的侵損。
  實際上,目前「非首置」者的購樓行為,固然是有若干是「用來炒的」囤積居奇的投機行為,相信特區政府推出的「辣招」所針對的行為。倘單是如此,特區政府的動機是良好的。但問題是,有不少「非首置」者的二次購樓活動,並非是「用來炒的」,而是「用來住的」,希望能「與時俱進」地改善自己的居住品質,就像習近平主席所說的「我們的人民熱愛生活,期盼有……更舒適的居住條件、更優美的環境」那樣。
  而特區政府所推出的「辣招」,在遏制「用來炒的」投機房地產商的同時,也「一刀切」地懲罰了「用來住的」「非首置」居民。其方式方法,就像新《土地法》對逾期未利用土地,不管承批商是否有過錯,甚至是出於政府在行政延誤或發展規劃等方面的原因,而耽誤了承批商的動工,也以「形而上學」的手法「一刀切」地宣布土地批給失效那樣。最近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澳娛」一幅土地的上訴案作出的判詞,該土地的批給的「過期失效」,它的發生僅取決於期間屆滿這一單純的客觀事實。換言之,一旦土地的臨時批給期間屆滿而批給未轉為確定,不論承批人是否有過錯,失效總是會發生。因此,上訴人對於土地批給合同的不履行是否存有過錯是一個完全不重要的問題。這就如筆者曾經形容過的那樣,等於是《刑法典》只有「唯一死刑」的規定,不管是蓄意謀殺,還是誤殺及正當防衛致死,甚至是見義勇為而擊斃現場惡性作案的壞人,都一律判決死刑。
  實際上,現在有部分「非首置」居民二次購樓,是為了提高居住品質。當年他們購入的樓宇單位,多是六層高以下的「唐樓」,甚至是只能暫時棲身的經濟房屋。經過多年的奮鬥,尤其是特區政府的德政使他們的收入提高,再加上兒女長大,經濟房屋的房間結構及面積,造成一家人的尷尬及不便,就使他們產生了改善居住品質的冀求。或是另購面積較大、間隔較好、品質較佳的樓宇,或是趁鄰居搬走而購入,將之與自家單位合併擴大。但是,卻因「辣招」而必須增重提高印花稅等的負擔,因而備受困擾,因為他們並非「大富大貴」,第二次置業的購樓款本來就是一項不輕的負擔,再加上政府「辣招」的「百上加斤」,在客觀上就變成了擾民措施。
  前幾年,當民間社團發聲,要求特區政府設法解決居民的「上樓難」問題時,政府曾拋出一組統計數字,指出絕大多數居民都已擁有自置樓宇,曾經引發質疑。其實回頭看來,這組數字或許在「絕對數字」層面,並沒有錯,但問題是,這是帶有嚴重的「水分」的。實際上,當年樓價並未「飆升」之時,已有部份居民購了樓,即使不是商品樓宇,也是經濟房屋。上世紀九十年代,前澳葡政府的經濟房屋政策,不是由政府「親力親為」興建,而是與發展商合作,批地予發展商興建,由發展商按照政府規定的政策標準發售,當然批准權在政府手中,已有部份低下階層實現了「居有屋」的願望,在過渡期促進人心穩定,發揮了一定的作用。
  但畢竟是經濟房屋,盡管自置率很高,卻居住品質欠佳。不但是面積細小,而且間隔欠佳。更重要的是,孩子都已長大,還擠住在一廳兩房甚至是一廳一房之中,其不便與尷尬可想而知。因此,在「相對數字」方面,並不能精準反映居民們對「居有屋」的需求。
  因此,在這個層次而言,「辣招」是損害二次置業的居民的利益的,增加了他們的負擔。在本已樓價高企,完全超出世界銀行的六至八年收入的標準之下,再「踏上一隻腳」,讓他們苦不堪言。實際上,在經過多次的祭出「辣招」之後,真正「用來住的」二次置業居民,所額外增加的購樓負擔,越來越多,如牛荷重。但是,這些「辣招」盡管在初時會有一定的效果,但過後又水過無痕,回復原狀,未能形成「長長久久」的效果,相反樓價瘋漲更勁。這就形成一方面「辣招」收效甚微,遏制不了樓價,樓價繼續瘋漲;另一方面「辣招」中的各項內容,卻增加了二次置業自住居民的購樓負擔。這也是一種形式的「動機與效果不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