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上月,本澳一名男子涉嫌在巴士上性騷擾一名未成年女學生,期間多次以下體碰撞女學生手臂,更出言騷擾並尾隨至女童家門口,警方首次引用去年修訂《刑法典》新增的性騷擾罪,落案起訴並將男子移送檢察院處理。新澳門學社理事長甘雪玲指出,本澳性騷擾罪僅限於身體接觸行為,對非身體接觸如言語、纏繞等,受害人仍難以追究。她提倡政府可參考香港平等機會委員會的做法,設立獨立機構,處理及調解非身體接觸的性騷擾申訴。
政府過去曾承諾會積極研究規範言語性騷擾,但至今仍無下文。甘雪玲認為,非身體接觸性騷擾範圍很廣,包括在職場、校園等場所的過度追求、跟蹤、纏繞、持續展示發送含有性意味的圖片或文字等等。但目前法律處理方式分散、相關條文的定義不對口,如受害人在職場受到性別歧視,可依照《勞動關係法》向勞工局申訴;但當發生職場的言語性騷擾,受害人往往只能援引侮辱罪、自行聘請律師提訴,不過侮辱罪定義為「侵犯他人名譽」,與具有不受歡迎的性意涵的言語騷擾不同,加上搜證困難,受害人往往難以起訴,反映現行法律未能保障市民免於非身體接觸性騷擾行為的威脅。
甘雪玲指出,香港平等機會委員會作為獨立的法定機構,有權就性別、殘疾、家庭崗位及種族歧視個案進行調查,澳門政府有責任帶頭設立類似的獨立機構,以填補法律對非身體接觸性騷擾行為的空白。她舉例指,澳門大學早年曾就有教職員涉嫌性騷擾女學生,而成立性別平等委員會專門作出跟進。在獨立調解過程中,受害人可以要求施害人公開道歉或作出賠償,民事法院可根據先前的調解過程和結果,作為審理的其中依據。
雖然目前未有相關機制可依,她認為,當局亦應盡快設立全面的數據系統,記錄所有關於性騷擾行為的申訴、立案、起訴、歸檔等數字,以及受理、不受理申訴的原因,以便政府將來修改法律,以及研究和制定相應政策時可供參考。政府更應先起帶頭作用,在各部門內設立性騷擾防治小組,制定相關防治性騷擾的政策和指引,並處理針對部門內性騷擾行為的投訴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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